一、危险驾驶罪会当庭宣判吗
危险驾驶罪是否会在庭审当场宣判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涉及到危险驾驶犯罪的案件,都可以满足简易诉讼程序的审理要求并据此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样地,由于这对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的事实部分要求清晰明了,因此,这类案件仍然存在较大可能进行公开审判并且做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
危险驾驶犯罪需满足下述四项主要条件:
首先是客体要素,本罪所指向的核心侵犯对象是公众安全权益,即危险驾驶的各类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产生了实质性威胁,进而剥夺和危害了公共安全的稳定状态。
其次是客观要素,具体表现为在道路交通环境中,驾驶员违规进行机动车追逐竞赛活动,其情节必须达到严重程度;
或者实施醉酒后驾车行为;
以及从事校车运营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过额定乘客数量载运、严重超过出行规定时速;
再者,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再次是主体要素,本罪的施行主体为广大普通民众。
最后是主观要素,本罪的责任追究则着重于所涉及行为人的主观意愿。《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由哪个部门管辖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危险驾驶罪通常由地方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辖及调查审理。在事例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承担起主要责任,对犯罪事实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并在侦查工作结束之后,将事例材料移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收到事例材料后,会对其进行全面而严谨的审查,若认定该案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便会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最后,事例的审判工作将由人民法院全权负责。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虽然各地在具体的职能划分以及办案流程上可能存在略微的差别,但总体而言,以上所述的管辖框架是普遍适用的。在实践过程中,各个部门将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相关规范程序紧密合作,以期实现事例的公正、合法处理。
危险驾驶罪若满足简易诉讼程序要求,常采用该程序审理。由于案件事实需清晰明了,此类案件有可能进行公开审判并当庭宣判。然而,是否当庭宣判还需根据具体案情及法官判断,无法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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