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能否未遂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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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法拘禁罪能否构成未遂的犯罪形态在非法拘禁的案件中,存在着未遂的情况。当罪犯已经开始进行非法拘禁行动,然而因为无法控制的外因而导致行动最终未能成功完成时,就会被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未遂。根据法律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通过任何其他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将面临最高三年以下监禁、拘役、管制或者政治权力的剥夺。
非法拘禁罪能否未遂

一、非法拘禁罪能否未遂

非法拘禁罪是否存在未遂的情况

关于非法拘禁的法律问题,当存在未遂情形时,具体应如何处理呢?在此情况下,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非法拘禁的行动,然而因为意志之外的因素而未能达成预期效果,此时便可以认定为非法拘禁罪的未遂形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非法拘禁他人或以任何方式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严厉惩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法拘禁罪能拘留的时间

根据我司法律意见,对于非法拘禁罪行,必须依据相关法规进行严格司法处理,以维护公义和社会正义。

关于该类犯罪行为的指控,通常以刑事拘留作为初步措施,但拘留时间一般为14天以内,最长不可超过37天。

如有具体情况需要延长拘留期,必须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方可执行。

在理论上,以非法的方式拘禁他人或采用其它手段剥夺他人自由者,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严厉刑罚,若涉及到殴打、侮辱等严重情节,则需加重责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七年怎么判

对于非法拘禁一类犯罪行为,一般的量刑标准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若在拘禁过程中有殴打、侮辱受害者的情节,则根据法律原则应给予更严厉的惩罚,即从重处理。

当非法拘禁导致他人受到重伤的,则应判处三年至十年之间的有期徒刑;若致使被害人不幸身亡,那么犯罪嫌疑人就需要面临十年甚至更长的有期徒刑。

而对于那些被判决七年有期徒刑的罪犯而言,实际情况往往表明该案情已经相当严重了。

这可能包括拘禁时间过长、多次实施拘禁行为、对被拘禁人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以及存在其他恶劣的犯罪情节等多个方面的情况导致。

具体的量刑结果将充分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所采用的手段、危害结果的严重性以及他们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是否真诚悔过并积极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也会评估受害者的赔偿情况等多方面的客观事实。

在司法实践中,负责审判此项案件的法官将会依据客观存在的具体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公正地作出最终的裁决。

关于非法拘禁的法律问题,当存在未遂情形时,应如何处理?犯罪分子虽已着手实施非法拘禁,但因意志外因素未能达成预期效果,可认定为非法拘禁罪未遂形态。根据相关法规,非法拘禁或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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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未遂怎么判
[律师回复]
一、一审未通知被害人参与诉讼,违反了刑诉法程序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的诉讼地位,拥有完整的诉讼权利,不管是否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其在诉讼过程中均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被害人主要享有如下权利:
(一)被害人享有申请回避和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二)在审判过程中,被害人有参加诉讼和法庭陈述、发问、质证、辨认、辩论等权利。在法庭上,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以向被告人、证人发问,对公诉人、辩护人出示的物证,可以进行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参加辩论。
二、一审对被告人的罪名定性错误,本案既不应定性为非法拘禁、也不应定为绑架,而应定性为敲诈勒索。因定性错误,进而导致量刑畸轻。理论上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其他不法利益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挟持或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别:

1)敲诈勒索罪实施威胁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同一个。而绑架罪实施威胁绑架的对象和取得财物的对象是分别不同的人;由此可见,敲诈勒索罪是指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而绑架罪是以绑架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杀伤被劫持者等威胁被劫持人的家属或单位交出财物。

2)敲诈勒索罪威胁的内容如系暴力,行为人声称是将来实施,而绑架暴力内容的威胁,则是当时、当场己经实施。

3)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并不掳走被害人予以隐藏控制,而绑架罪则要将被害人掳走加以隐藏、控制。本案中,二被告人的供述均承认了以索要损失为名非法拘禁被害人并具有殴打情节的事实,同时被告人雷某以被害人的爱人和孙子的人身安全相要挟。同时,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根本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二被告人所追索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被告人主观上不是单纯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而是借以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勒索被害人赔偿不法损失并迫使书写“400万欠条”,该行为侵犯的是包括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以及其他利益的复杂客体,本质上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简单地看,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似乎符合刑法第238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尤其是该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但本案中被告人向被害人索取的所谓“赔偿”并不存在,被告人的非法目的已经超越了非法拘禁罪的主观要件之内容,其索要损失和逼迫书写欠条纯粹是为了实现将来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是向被害人本人追索而不是以其为人质向家属索要,是将来交付财物而不是当场交付,本案不构成绑架也不构成抢劫。以上分析表明,本案中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构成敲诈勒索未遂。即使二被告人追索的债务为合法债务,追索的债务应有明确的数额,本案涉及的债为不明确债务,其不可能达到400万元,二被告人的索债远远超出了其诉求的范围。为追索合法债务拘禁他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而超出的部分仍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论处,构成绑架、抢劫或敲诈勒索,故本案应定性为敲诈勒索未遂与非法拘禁数罪并罚。
三、无被害人谅解和法定情形,一审的减轻从轻处罚违反刑法规定,同时不利于打击犯罪。从案发到一审庭审结束,被告人无任何悔罪表现,明明有罪始终作无罪辩护,雷某、徐某本人及其亲属无任何积极赔偿、求得谅解的诚意。综上所述,栗某的抗诉申请应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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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非法拘禁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拘禁罪与罪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等关押行为的,不定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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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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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紧闭或其他强制办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想请教各位律师,非法拘禁判多少年?有从轻处理的吗?
[律师回复] 首先要理清概念。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因此非法拘禁判多少年可有我国相关法律界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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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法拘禁罪的认定,还要特别注意拘禁的时间对罪与非罪的影响。刑法虽然没有对本罪的成立作时间长短的限制,但是对于只拘禁了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的情况,一般不应当以犯罪论处。这也符合刑法对于犯罪的界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非法拘禁致使他人伤亡怎么判
非法拘禁致使他人伤亡根据情况的不同,分别处理:
(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实际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从理论上讲,在第2款情形下,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亡是过失造成的,故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性质没有变,仍然定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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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如何判定 怎么认定非法拘禁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非法拘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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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想了解非法拘禁的知识,所以想咨询一下公安机关非法拘禁案例中非法拘禁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一)定义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二)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4、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以上是公安机关非法拘禁案例中非法拘禁是什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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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认定非法拘禁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非法拘禁罪与非罪的界限 1、划清一般非法拘禁行为与非法拘禁犯罪。 非法拘禁行为,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因此,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间长短等因素,综合分析,来确定非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2、划清违法拘捕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反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依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情况决定、批准、执行拘捕时,违反法律规定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动机和目的。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办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或单位;未先办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因素造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犯罪。 (二)非法拘禁罪与罪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等关押行为的,不定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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