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性质是指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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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性质是指什么故意伤害行为的实质在于对他人身体健康的侵害,究其原因,其并非针对财产权益实施的侵权行为,因此,当这些行为得逞时,便会给受害者的生命健康带来较大风险和威胁,此类行为也恰恰被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之中,作为独立一节进行专门治理。故而,“故意伤害罪”是一种故意地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已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应当受到刑法制裁的犯罪行为。
故意伤害罪的性质是指什么

一、故意伤害罪的性质是指什么

故意伤害罪的特性及含义

故意伤害行为的本质在于对他人身体健康的损害,它并非针对财产权益的侵犯,而是直接作用于他人的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因此被划归为危害人身权利犯罪之列,由刑法中的分则条款予以规范和惩治。所谓故意伤害罪,即违法者故意对他人身体实施恶意伤害,程度达到一定严重标准,应当受到刑法制裁的犯罪行径。构成本罪需满足多个必要条件,这些要素也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显著特征。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办

针对交通肇事行为的法律裁决:

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文规定,凡在交通运输过程中,违规操作,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或失去生命,以及造成公共或私人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处罚

倘若肇事后还实施了逃离现场等特别恶劣行为,其刑期将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进行量刑

而对于那些因为逃跑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肇事者,则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从犯判几年以上

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导致被害人失去生命时,将会面临严重的法律制裁,包括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乃至死刑。然而,对于从犯的处理方式,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从宽处理,即应当给予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处罚。具体的判刑年限,需要结合多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考虑。例如,从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是否积极向受害者一方赔偿损失并获得其谅解等等。如果从犯的作用较小并且具备从轻、减轻情节的话,那么他所面临的判刑可能会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反之,如果从犯的作用相对较大或者情节较为严重,那么他所面临的判刑可能会接近十年有期徒刑。但是,最终的判刑结果,必须由法院依据事件的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对他人身体实施恶意伤害,程度达到一定严重标准,应受刑法制裁的犯罪。它直接侵犯他人身体健康,区别于财产权益的侵害,属危害人身权利的犯罪。构成本罪需满足多个必要条件,这些要素构成其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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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区别
1、法人、经营的区别
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分公司无法人资格,领取营业执照(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子公司有法人资格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子公司无此限制。设立子公司与设立一般公司要求大致相同。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的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但是撤销分公司的由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设立分公司的公司在年检时应当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所以子公司可以的对外进行经济活动,而且可以为自己的经济活动的承担后果,而分公司没有这项资格。其实他们的区别你就看法人与非法人的区别就行了。
2、法律地位区别
子公司虽受母公司实际控制,但具有的法人人格,在工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章程,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的法人人格,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
注意:分公司虽不具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诉讼法》第49条、《民诉意见》第40条,依法设立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诉讼资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的缔约能力。
责任承担子公司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与母公司互不连带,除出资人(即子公司的各股东)出资不实或有抽逃资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认的情形下,债权人不得就未得清偿部分向出资人追偿。分公司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债务履行不能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设立公司(总公司)承担清偿义务,提讼时,可以直接把设立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责任。特别注意:这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为连带关系,应当是同一个人格,由总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设立方式子公司由一个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两个以上股东按照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方式投资设立;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的分支机构,在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3、对母公司/总公司的投资限制
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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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税务系统区别
子公司对税务系统是的,分公司对税务系统是附加在母公司的。子公司是的法人企业,其对外关系是完全的,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债权债务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投资人可能是多个法人或个人,投资人是子公司的母公司。
分公司不是的法人企业,其法人是总公司,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债权债务不承担的法律责任,总公司是唯一的投资人。
在税收方面,子公司和分公司是没有区别的,税收的确定是以企业的经营规模和性质有关,与其组织形式无关。当然,企业无力承担缴纳税收义务时,税务机关在强制执行时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可能在追缴权方面会一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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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求职者进入到单位是通过熟人牵线的,碍于情面关系,求职者或者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地达成了口头用工协议合同,但这种口头合同对求职者是相当不利的,因为一旦日后求职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利益纠纷后,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待求职者,而求职者本人因无字据为证,只能承受可能发生的一切损失。为了保障个人的利益,求职者在正式进入到用人单位工作时,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定正式的用工合同,以便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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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身权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以金钱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的民事法律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在审判实践中,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但当事人在时动辄提出索赔几万元以上甚至百万元精神赔偿金的请求。
最高人民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以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后果、赔偿能力及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该司法解释的施行,为人民判决提供了依据,但同时赋予了的自由裁量权,由于没有明确赔偿数额如何计算、有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等问题,事实上增加了处理难度。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裁决,以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为转移,因而在审判实践中,它便会使法官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凭着主观直觉或臆断作出自由裁量决定的现象。虽然交通事故案件中影响受害人精神伤害程度的标准个案千差万别,但法官要综合事故后果、责任大小(含过错程度)、赔偿能力来作出认定,前者事故后果和责任大小容易掌握;后者赔偿能力,由谁负责承担举证责任及如何认定难于掌握,这时,一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决结果,也可能被二审法官以自由裁量权轻易取代。
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性质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具体说来,能够引起野生动物致害责任的野生动物范围,具体包括国家级保护的野生动物和省级保护的野生动物。从其生存状态上来说,又可以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1)生活在动物园中的野生动物;
(2)马戏团或者其他驯养繁殖场所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3)原由某人饲养后又被放生或者逃逸并完全回归自然状态的野生动物;
(4)生活在自然保护区中的野生动物。而根据野生动物是否有特定的占有人或管理人,可将其致害责任性质分为侵权责任与国家补偿责任。下面就这两种责任作详细论述。
侵权责任产生的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当野生动物由特定人占有及管理时,可参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来处理,这种情况主要包括生活在动物园中的野生动物以及马戏团、其他驯养繁殖场或者个人所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情况。当这一类野生动物致人损害之后,应由野生动物的占有人和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以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为前提;
(2)以一方当事人(加害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受害人)的损害为主要目的;
(3)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因为野生动物已经由人类所控制,那么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尽到看护照顾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可以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规定,由野生动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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