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对挪用资金罪的立案标准之规定
(1)私自挪用本公司或机构资金金额达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以上,且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者;
(2)私自挪用本公司或机构资金金额达人民币1万元至3万元以上,用于从事盈利性活动的行为;
(3)私自挪用本公司或机构资金金额达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用于从事违法活动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挪用资金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於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暂行办法(二)》中的第八十五条规定,对于公司或企业中无论任何级别的工作人员,只要其是在职务便利的情况下,擅自将本单位的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是借给他人使用,且具备以下任意一种情形,即可被认定为应予以刑事立案追诉的犯罪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如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控制在人民币一万元至叁万元间,并在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仍未得到归还;
第二,虽然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未超过上述规定,但是却选择将这部分资金用来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三,虽然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也未达到前述金额,但是却选择将这部分资金用于进行非法的活动。《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中管辖认定条件有哪些
当涉及到挪用公款罪时,通常由罪犯所在地的公安局进行监管与处理。
这个地方不仅包括犯罪行为产生的地点,也涵盖了犯罪所导致后果的出现地。
在这里,行为产生地是指实施挪用公款行为的场所;而至于结果发生地,它则包含了犯罪对象受到损害的地区、犯罪所得实际获取的地点、犯罪所得隐藏的地点、转移的地点、使用的地点以及销售的地点等等。
若由犯罪嫌疑人家属所在地的公安局进行监管更为合适的话,那么他们也有权进行监管。
然而,对于那些管辖权模糊或存在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相关的公安局进行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无果,则应由共同的上级公安局进行指定管辖。
总的来说,对管辖权的认定需要全面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做出决定。
贵州省挪用资金罪立案标准如下:(1)挪用本单位资金1-3万元,超过3个月未还;(2)挪用本单位资金1-3万元,进行营利活动;(3)挪用本单位资金5000-2万元,进行非法活动。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即可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