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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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罪名能否成立交通肇事罪法律构成之要素主要由四个部分组成:首先,处于16岁及以上且具备独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其次,本罪所涉及的法益为社会公共交通秩序的稳定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第三,本罪主观心态通常归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最后,在客观方面,必须出现重大交通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若符合上述条件,则应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

一、交通肇事罪是否成立

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与否

交通肇事罪成立所需具备的要素如下所述:

首先,行为人需年满16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方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其次,本罪侵犯的法益为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

再次,本罪的主观心态系过失;

最后,在行为表现方面,行为人须造成重大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严重损失等不可挽回的后果,方可构成本罪。若构成交通肇事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刑责。就目前我国法律体系来看,大致量刑标准如下:如属轻微情况,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若肇事者在交通运输后逃逸或存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而对于因逃逸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则将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不判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在此,我们需要明确指出的是,行驶过程中构成严重交通事故的被告者,如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那么法院在进行量刑之际,将不适宜判处其缓刑:首先,肇事之后逃逸的行为,或者由于逃逸导致他人死亡等极端事件的;其次,多次逾越交通规则并曾遭受行政制裁甚至于以前曾以交通肇事罪名而遭受刑事判决的;最后,当被告者具备赔偿能力却拒绝履行足额赔偿责任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走程序是怎样的

在涉及到交通肇事犯罪的处理流程方面,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开展:首先由公安部门对此类刑事事例立案展开侦查工作,全面收集各类与案情相关的证据材料,这其中包括详尽的事故现场勘验、细致入微的证人询问等重要环节。一旦获取的证据资料充足且有力,该事例便将被移交至检察院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将会派遣相关人员对事例的各项要素进行深入审查,最终决定是否向法院提出正式的公诉请求。一旦法院接受了检察院的公诉请求,那么事例就会被正式纳入审判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将会经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多个关键环节,同时还需结合事例的实际情况、所掌握的证据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在此期间,嫌疑犯有权利委托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如果嫌疑犯能够积极主动地对受害者进行赔偿并且得到对方的谅解,这无疑会对量刑结果产生一定程度上的有利影响。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于每个事例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各不相同,因此具体的处理流程也可能会存在差异。

交通肇事罪需年满16岁、具刑事责任能力。侵犯交通运输公共安全,主观过失。造成重大事故、重伤、死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等后果。构成此罪应负刑责。量刑标准:轻微情况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逃逸或恶劣情节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因逃逸致人死亡判七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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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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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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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报案、控告
报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将其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实报告给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揭发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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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观点认为,发生在城镇街道、公路上的交通事故,当然可以成立交通肇事罪。交通事故发生在城镇街道、公路以外的场所,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具体分析。有的情况下,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定为交通肇事罪。因为《城市交通管理规则》(已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取代,但后者适用范围与前者基本一致)虽然主要是针对城镇交通特点而制定的,但是,并不是说,有些基本交通规定在其他地方就不适用,例如,酒后开车,强行超车,开车打盹,突然猛拐,擅自把车交给非司机驾驶等等,在任何地方都是不能允许的。因此,在城镇街道、公路以外的地方,违反有关交通规章制度,造成交通事故的,应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正在进行的有关交通运输活动并无关联,则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行为人符合有关其他犯罪构成的,应以相应的罪名定罪量刑。
第二种观点是最高司法机关关于交通肇事罪成立场所的认识,《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和该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235条过失致人重伤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种观点认为,空中、铁路、水上、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可以用于进行交通运输的非公共场所等所有可以凭借作为任何交通工具进行运输活动的场所,均可因违章肇事并造成不特定对象安全侵害而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发生场所,即不应把交通肇事罪成立的交通场所限定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
首先,从刑法条文规定看,不管是1979年刑法,还是1997年刑法,都没有把交通运输活动仅限于公共交通运输中,当然就不能把交通肇事罪成立的交通场所限定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其次,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最基本的特征是侵犯对象的不特定,至于在何种交通场所造成不特定对象安全侵害的,并不影响本罪性质的认定;再次,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大多数的情况下也有向外或内部运送物资的活动,如果仅将本罪之成立限于公共交通运输的场所,势必将一些在上述空间范围内发生违章肇事并造成不特定对象安全侵害的情况排除在外,而这却有悖于刑法设立交通肇事罪的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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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交通肇事罪的立案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 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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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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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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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法律依据:《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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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刑事立案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交通肇事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当立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追究。应当注意,对于交通肇事案件是否决定立案,一是要分清事故责任,二是要看是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具体标准。如果行为人只有违章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以犯罪论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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