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能判无罪释放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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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危险驾驶罪能否被判无罪释放在涉及到危险驾驶罪这一问题上,有以下几种情况下,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定为无罪,进而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首先,如果所涉案件情节显著轻微,产生的危害后果微不足道,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但是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其次,若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那么也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再者,如果该犯罪行为经过了国家特赦令的免除刑罚裁定,同样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如果该犯罪行为属于依照刑法规定必须由受害人提起诉讼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类型,并且没有受害人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那么也将无法追究刑事责任;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已经死亡,那么刑事责任自然也就无从谈起。总而言之,这些情况都属于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能够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危险驾驶罪能判无罪释放吗

一、危险驾驶罪能判无罪释放

危险驾驶罪能否被判无罪释放

对于涉及危险驾驶行为的犯罪案件,如果符合以下特定情况,那么司法机构可能会判定被告无罪,并决定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首先,如果该行为的情节极其轻微,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非常有限,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这种情况将被视为非犯罪行为;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人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进行追诉,那么司法机关也无法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再次,如果被告已经获得了特赦令,从而免除了其应受的刑罚

此外,如果某项犯罪行为仅能通过告诉才得以处理,但却没有人提出告诉或撤回告诉,那么司法机关也无法对此进行刑事诉讼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经死亡,那么司法机关也无法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以上这些都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的,可以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危险驾驶罪是属于的犯罪类型有哪些

危险驾驶罪被归类为危险犯的范畴之内。

所谓危险犯,乃是与其相对应的实害犯这一概念的具体体现:

凡是那些将对法律利益的实际侵害作为裁量刑罚依据的犯罪行为,便可称之为实害犯;

然而,那些以对法律利益可能产生侵害的风险作为裁量刑罚依据的犯罪行为,则被视作危险犯。

在危险犯中,其社会危害性的核心表现为,尽管行为并未直接引发实际的损害后果,但是却使得法律利益处于潜在的威胁之中,这种威胁足以让不确定的人群或众多个体的生命、健康以及重大财产安全陷入到极度危险的境地。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谁提交讼诉案件

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诉讼程序,通常情况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和调查取证,经过侦查工作结束之后将事例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环节。若检察机构在此阶段认定嫌疑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则会以公诉人的身份向法院提出控告。然而在极少数特殊情形之下,例如受害者能够提供充分且确凿的证据表明被告人的行为方式已经严重侵害了其本人的人身权益或财产利益,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行为理应受到刑事追责,但是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却未对此类犯罪行为采取任何行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有权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总的来说,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诉讼事例,主要是由检察院代表国家作为公诉方提起诉讼,但在特定情况下,受害者也具有提起自诉的权利。

危险驾驶罪能否被判无罪释放,需考虑特定情况:若行为轻微、危害有限,或追诉期已过,或获特赦令,或无人告诉或撤回告诉,或犯罪嫌疑人已死亡,均可能免于刑事追究。这些规定确保司法公正,避免对轻微或无过错者过度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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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分为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驾两种类型:
(一)追逐竞驶。
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

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
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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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
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的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要进行类型化的判断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没有危险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没有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因为不具有抽象的危险,不应以本罪论处。醉酒驾驶属于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认识到自己是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
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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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指的是在道路上追逐竞驾或醉酒驾驶机动车,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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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三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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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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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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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对于醉酒状态的认识不需要十分具体(不需要认识到血液中的酒精具体含量),只要有大体上的认识即可。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实上又达到了醉酒状态,并驾驶机动车的,就可以认定其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认为自己只是酒后驾驶而不是醉酒驾驶的辩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为人没有主动饮酒(饮料中被他人掺入酒精),但驾驶机动车之前或者之时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也应认定具有醉酒驾驶的故意。当然,如果没有主动饮酒,也没有意识到自己已经饮酒的,排除故意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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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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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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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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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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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
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
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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