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是否公诉

最新修订 | 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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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现行刑法制度实行公诉与自诉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交通肇事这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通过公诉程序进行追责。在这一过程中,需历经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的审判阶段等三大环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有需要启动公诉程序的案件,均须经由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审查后做出决定。
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是否公诉

一、交通肇事罪检察院是否公诉

交通肇事罪案件是否会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可大致划分为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两大类别

其中,交通肇事罪属于典型的公诉案件,其诉讼过程需历经三大司法机关以及三个关键环节,分别为公安机关的侦查程序、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的审判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所有需要启动公诉程序的案件,均须经由人民检察院进行严格审查后再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若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已被查证属实,且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时,则应依法作出起诉决定,并依据审判管辖的相关规定,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交公诉申请,同时将所有涉及本案的案卷资料、证据移交至该院。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规定

对于交通肇事罪行的量刑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如下所述:

一、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其法定基准刑参照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者(1)若造成一人死亡或一人重伤后逃逸,那么其量刑可能为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2)倘若在造成一人重伤的情况下该行为还伴有其他特定的犯罪情节,那么其量刑可能为一年有期徒刑;

(3)如果在造成重伤的情况下,又新增了一名受害者,那么其刑期将会相应增加六个月。

每增加一名轻伤受害者,刑期也会随之增长两个月;

(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者.

(1)若是导致一人死亡或一人重伤后逃逸,那么其量刑可能为一年有期徒刑;

(2)假设在导致一人重伤并且伴有其他特定的犯罪情节的情况下,那么其量刑可能为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3)同样地,如果新增一名受害者导致重伤加重,那么其刑期也会相应的增加四个月。

每增加一名轻伤受害者,刑期也会随之增加一个月;

(三)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者。

(1)若引发三人死亡的事故,那么量刑也将是一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2)若是导致三人死亡并新增一名受害者,那么其刑期将有所增长,可能为十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3)若是重伤的人数有所增加,那么其刑期亦会随之增加两个月。

二、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基准刑参照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者,当死亡人数为一人且逃逸时,其量刑可被判为四年的有期徒刑,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则其刑期可能会增至三年零六个月。

当死亡人数增加一人时,其刑期亦会相应增加一年;

每增加一名重伤受害者,刑期也会随之增加六个月。

(1)倘若发生两命丧生的情况;

(2)当重伤人数达到五人;

(3)倘若在导致一人受伤逃逸的情况下伴有其他特定的犯罪情节。

(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者,当死亡人数为一人且逃逸时,其量刑应为三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若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其刑期可能会降至三年。

当死亡人数增加一人时,其刑期会相应增加九个月;

每增加一名重伤受害者,刑期也会随之增加四个月。

(三)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者,当引发六人死亡的事故时,其量刑应为三年的有期徒刑。

当死亡人数增加一人时,其刑期亦会相应增加六个月;

每增加一名重伤受害者,刑期也会随之增加两个月。

三、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基准刑参照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者,如因逃逸而导致一人死亡,其量刑应当在七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起算;

若死亡人数再叠加一人,则量刑将进一步增加两年;

(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者,若因逃逸而导致一人死亡,其量刑应在七年的有期徒刑起算,若死亡人数再叠加一人,则量刑将进一步增加四个月;

(三)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者,如引发三人死亡的事故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其量刑应当从七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起算;

若死亡人数再叠加一人,则量刑将进一步增加一年;

(四)在逃逸过程中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下,如果还伴随有其他不利后果,那么应对这些其他影响因素进行逐一评估,并据此决定是否对于额外后果作出相应的刑事处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能撤销缓刑

对于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缓刑的罪犯而言,在其缓刑期间内仍然有可能面临缓刑撤销的风险。缓刑的撤销通常是由于以下几种情况所导致的:首先,若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下新的犯罪行为;其次,若在判决宣告之前还存在未被判决的其他罪行;再者,若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缓刑的监管规定,或者违反了人民法院判决中所包含的禁止令,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因此,如果交通肇事罪的缓刑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且满足以上任一条件,那么他们便有可能会被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然而,最终是否会撤销缓刑,还需根据多种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并由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裁决。

交通肇事罪案件属于公诉案件,需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检察院在审查后,若认为犯罪证据确凿、充分,应依法提起公诉。检察院将向对应的人民法院提交公诉申请及案卷资料、证据,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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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移交检察院后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案件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 《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上述审查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法律未规定审查期限,但应抓紧时间进行审查,不得拖延时间。法律规定办案期限,主要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考虑的,既要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审查案件,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要对各种证据进行核查,有的还要进行技术鉴定,对证据不够充分的,检察院可以自行进行侦查,以保证做到准确、不出差错;同时又要防止办案时间过分延长,使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间基本上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这里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另外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或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将该案件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交通肇事全责,检察院应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案件从派出所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 《刑事诉讼法》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实体条件包括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二是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所谓犯罪事实已经查清,是指对下列事实已经查证属实: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为或者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被告人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 (3)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是某一种或某几种性质的犯罪的事实; (4)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的事实。查清上述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1)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2)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3)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指控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足以排除非被告人作案的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上述审查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而言,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法律未规定审查期限,但应抓紧时间进行审查,不得拖延时间。法律规定办案期限,主要是根据司法机关的办案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考虑的,既要保证司法机关有足够的时间审查案件,如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要对各种证据进行核查,有的还要进行技术鉴定,对证据不够充分的,检察院可以自行进行侦查,以保证做到准确、不出差错;同时又要防止办案时间过分延长,使案件久拖不决,不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述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间基本上是符合我们国家的情况的。这里应当注意两种情况,一是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又移送人民检察院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重新计算审查期限;二是在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中,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属于另外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或是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将该案件交给另一个检察院管辖的,改变管辖后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交通肇事罪检察院不起诉会怎么样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注:此问题是2012年,此后相关法律作出较大修改,为防止误导网友,现对答案进行修正.)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引进了刑事和解制度。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取得受害人谅解后,司法机关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所以,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罪不是有法律依据的,以法作出不决定,不存在后悔不后悔的问题。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的决定。人民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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