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盗窃罪的行径,是否可以享有减刑的优惠呢?
对于那些触犯盗窃罪名的罪犯,他们有可能获得刑事减刑的机会,然而前提是他们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监狱纪律,积极地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真诚地表示悔过自新,或者为监狱带来了实质性的利益和贡献。如果罪犯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等刑罚,那么他们在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他们在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则不得少于十三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盗窃罪构成要件有什么
盗窃罪这一犯罪,其定义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通过隐秘手段偷取价值较高的公私财物或是反复进行此种盗窃行为的违法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
(1)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对象是社会公共及私人财产的持有权;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这个标准可能受到破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盗窃案件的具体运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来看,如果行为人盗窃的物品属于禁止流通之列,即使未曾考虑其经济价值,也应按照盗窃罪加以处罚,同时还要依据罪犯的犯罪情节轻重予以量刑。
此外,行为人在不拥有、保管或者经过他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占有他人财物而成立的盗窃罪也应纳入考虑范围之内。
(2)其次,盗窃罪在客观表现形式上强调的是行为人利用他人无法察觉的方式盗取了大量财物或者多次实施此类盗窃行为。
这里的“秘密盗取”是指行为人自认不被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察觉的情况下,暗地里进行财物转移的行为。
(3)再次,就犯罪主体而言,它是一般主体,只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者都可以成立盗窃罪。
(4)最后,从犯罪主观恶性角度上看,行为人往往是具有直接故意犯罪并且意图非法占据他人财产的心理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可以偷取吗公安局
盗窃罪是指涉事人以非法占有的明确意图,秘密窃取公众或私人财物且该金额达到特定标准,或是存在多次进行这种盗窃行为、进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携带武器进行盗窃以及从公共场所或他人身上进行扒窃的情况。在公安机关处理涉及盗窃罪的事例过程中,他们肩负着立案侦查、搜集相关证据、追捕犯罪嫌疑人等关键任务。一旦接收到有关盗窃行为的举报或线索,公安机关将会立即展开深入调查,若经调查后发现证据确凿,便会将事例提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查并提起诉讼。
盗窃罪犯有机会减刑,但需满足条件:遵守纪律、积极改造、真诚悔过或为监狱带来实质利益。减刑后,有期徒刑罪犯执行刑期不得低于原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罪犯则不得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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