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与法院立案的关联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于那些尚未被逮捕或是已被逮捕但需要更换强制性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调查、起诉和审判,通常会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需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拘留或者暂时解除其拘留状态。这种做法实际上是立案之后,侦查机关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决定撤销取保候审的情况下,说明当事人并未涉及任何犯罪活动,故此也就不存在案底之说。而在我们国家的法律框架内,案底通常被理解为曾有过刑事犯罪经历的个人纪录,这些犯罪纪录在很大程度上由公安机关和相关国家级机构予以保存及管理。《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取保候审法院判过了人跑了怎么办
若在被告获准取保候审之后、法庭已经做出裁决,而被告却选择逃逸离开,那么他的这一违法行为无疑是违反了原先所签署的取保候审协议的。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会依法采取必要的行动对此进行追捕,其中包括向社会公开发出通缉令等措施。这种情况下,被告可能被迫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责任,例如被判定为具有逃逸倾向并因此增加法定刑期。在此,我们强烈建议被告的亲属能够积极地与司法机构合作,通过劝说和引导使被告能够主动投案自首,以求得最大程度减轻对自身的法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调查、起诉和审判,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构会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缴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确保随时接受传唤,并可能解除拘留。这是立案后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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