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是否存在累犯现象
在此值得强调的是,交通肇事罪并不包含累犯这一概念或范畴。此类犯罪行为的主观心态主要表现为过失,然而,对于累犯的认定,则需要考察犯罪嫌疑人此前所犯之罪及其后续犯罪均需为故意犯罪这一基础条件。由此可见,由于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并非故意,故此种情况下并无累犯之说。以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为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获得赦免之后,若在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便可被视为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第一百三十三条为依据对交通肇事罪做出严格定义,意指行为人因为自身过失导致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致使他人身体严重受损以至于死亡或是财产损失达到巨大程度的情况下,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若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运输肇事后逃离现场或者有其他极其恶性的情形出现时,则应被处以三年以上直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那些由于逃避现场责任而造成他人死亡更为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则应被判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开庭怎么样才能判
对交通肇事罪的宣判受到诸多条件的影响与制约。首要的便是犯罪行为所引发的恶果,这其中涵盖了人员伤亡的具体数目,财产受损的规模等实际状况。此外,事故发生的源头也至关重要——其责任方是出于主观的故意还是一时的疏忽,抑或具有诸如逃逸等加剧刑罚的恶劣行为?如果肇事者在遭受强烈谴责后,表现出积极救援伤员、主动投案自首、坦诚交代违法事实,并且能够对受害者及家人作出有效的补偿并获得他们的谅解,那么这些都是可能被视为减轻刑罚的因素。除此之外,法院在判决过程中亦会考量相关证据的充分度和可信度,比如事故现场的勘察记录、目击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据。总而言之,法院会整合事例的全部事实证据以及各项相关法规法条,一丝不苟地依法进行公正裁决。
交通肇事罪不涉及累犯概念,因其主观为过失。累犯需前后均为故意犯罪。我国法律规定,刑罚执行完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方构成累犯。因此,交通肇事罪不符合累犯的构成要件,不存在累犯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