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抢夺罪是否需要乘人不备
抢夺罪的构成是否需要乘人不备
抢夺罪的判定须满足如下四项基本要求:
1、该犯罪行为侵害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其具体的犯罪对象通常为一般的财富,例如金钱、物资等,然而并不包含诸如枪械、炸药、政府公文、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印章等具有特别意义的物品在内,若涉及此类物品,则不能构成此罪名;
3、从客观角度来看,该犯罪行为表现为趁人不备,出乎意料地,公开且大胆地对财物实施有形力量,使得他人无法及时进行抵抗,从而成功获取数额较大的财物;
4、作为犯罪主体的一般人群,只要年满16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本罪的攻击目标。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经过公安部门认真审查之后,若认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便会依法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会向犯罪嫌疑人及看守所寄发取保候审决定书。一旦决定书到达看守所以后,当时即可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事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做出决定。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针对取保候审事项所做出的决定,则由公安机关直接执行;倘若系国家安全机关实施的或涉及处理国家安全机关所移交之犯罪案件之时做出的取保候审决定,那么将由国家安机关负责执行这一举措。《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抢夺罪是否要以数额较大为构成要件
按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抢夺罪的要素须满足以下要求:实施抢夺公私财物品的行为,且该财产数额较大或实施了多次此类行为。同时,抢夺行为必须是公开进行,并且其对象应为有形物,而非人身。关于“数额较大”的定义和标准,由各个地区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行制定。由此可见,并非所有的抢夺行为均视为刑事犯罪,只有当财物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或实施了多次抢夺行为时,才能被认定为抢夺罪。
抢夺罪的构成需满足: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对象通常为一般财物,不包括特殊物品;表现为公开、大胆地乘人不备,夺取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犯罪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些要素共同构成了抢夺罪的判定基础。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