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之间的本质区别
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群体中存在着明确的工作职责划分,其中包括有专职的赌场服务人员,他们在赌场内负责收取费用、记录账目以及发牌或洗牌;另有专人负责监视周围环境,确保赌场安全。参与赌博的人员必须经过赌徒介绍或者熟悉赌场情况的人带领才能进入赌场参赌,尽管这些参赌者并不一定都是彼此相识,甚至可能对行为人毫不知情。
然而,只要行为人成功地开设出赌场,并且这个场所在一定范围内被人们所知晓,那么,赌场便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吸引他人前来赌博的客观效果,无需被告人再额外进行特殊的广告宣传、组织活动以及吸引客源等行为。相较之下,聚众赌博的规模通常较为有限,且缺乏明确的工作职责划分。在这种情况下,聚众行为人除了需要实施专门的“聚众”行为以外,还常常需要逐次单独地招揽他人参与赌博,例如通过拨打电话通知等方式组织人员,与其他参赌者并无本质上的差异,同样作为参赌者参与赌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区别
关于赌博犯罪与开设赌场犯罪之间的关键区分在于:任何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有组织且大规模地进行赌博活动,或将赌博视为唯一职业的行为,均被认定为赌博犯罪;而赌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在具备相应条件的情况下,就会被指控犯有开设赌场罪。从性质上看,赌博犯罪的实施通常是随机的并且没有特定的场所,而开设赌场则是在固定地点从事相关活动。同时,两者在规模方面也存在显著差异,赌博犯罪通常规模较小,而开设赌场犯罪通常规模较大。此外,由于赌博行为更具隐蔽性,因此赌博犯罪往往不如开设赌场犯罪那样明显透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判几年
关于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两者的刑事量刑范畴存在区别。在刑事审判实践中,赌博罪通常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伴有罚金之罚。然而,相较于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则显得更为严厉。对于情节轻微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以及相应的罚金处罚;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罪犯,其刑期将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同样伴随着罚金的处罚。在实际量刑过程中,我们会全面考虑诸多因素,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有过前科等等。例如,涉案赌资的规模、参与赌博的人数、是否属于累犯等因素都可能对最终的量刑产生影响。值得强调的是,法律适用具有其复杂性和具体性,每一起事例的判决都必须根据详尽的事例事实和证据进行确定。
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本质区别在于组织规模和职责分工。开设赌场有明确的职责划分,包括专职服务和安全人员,且赌场本身就能吸引赌客,无需额外组织。而聚众赌博规模较小,缺乏明确分工,聚众者需亲自招揽参赌者,与其他赌客无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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