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人不得采取取保候审
哪些人员不得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在诸多情况下,被审查者将无法获得取保候审之权力:
1、对于那些对社会治安产生严重危害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极度严重的罪犯而言,他们均无望取得取保候审之资格;
2、对于累犯、犯罪团伙的主谋,以自伤自残为手段逃避司法调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罪犯,他们同样无法获得取保候审之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刑事诉讼中禁止担任辩护人的角色包括:
1.当事人处于被执行刑罚状态中或已被依法剥夺或限制了人身自由的人士,不得承担辩护人职责。
2.被官方机构开除公职以及被依法吊销律师资格证书及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原则上不能担任辩护人,但如果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身份则例外。
其次,以下的人员具备被委托为辩护人的资格:
1.经官方认可的执业律师;
2.由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选;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
再者,辩护人实际上是指接纳被控方的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派,协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的代理人。
辩护人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既无需依附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也不用服从于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
辩护人的责任是基于客观事实和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提供证据和理由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行较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三、什么人不得安排律师会见
以下是一些不得安排律师会见的具体情况:首先是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恐怖活动犯罪相关的事宜。在侦查阶段,如果事件的相关信息可能对侦查过程产生妨碍作用,并且经过侦查机构的专门许可,此时,律师会见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其次,对于那些尚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涉案人员,通常并不存在律师会见的问题。最后,如果某人已经被依法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相关措施,但是其所处的状况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会见条件,那么也无法进行律师会见。总的来说,律师会见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确保能够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需要尊重并遵循侦查工作的正常程序和要求。
不得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包括: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罪犯,累犯和犯罪团伙主犯,以自伤自残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的罪犯。这些人员因其行为的严重性和潜在风险,不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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