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罪的胁迫手段具体包括哪些
敲诈勒索所涉及的威胁形态主要包括:犯罪分子向受害者明确表示,若未在特定的时间与地点按照要求交纳财物,则未来将会采取威胁内容中所提及的行动来兑现威胁;亦或是犯罪分子当面用暴力手段威胁受害者,强迫他们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纳财物;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犯罪分子以未来可能对受害者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犯作为最后通牒,强行逼迫受害者立即交纳财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别
在刑事法律体系中,两种紧密相关却又有所区别的罪名——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之间存在明显差异。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行为的性质大有不同。抢劫罪往往发生于现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违法犯罪分子通过直接的威吓手段获取财物。而敲诈勒索罪则更为复杂多样,通常情况下,只采取口头或肢体语言进行威胁,并不会立即实施暴力行为,威胁的程度可轻可重,不仅限于暴力行为。
(2)犯罪行为模式各异。抢劫罪的作案方式主要为当着受害人的面威胁其交出财物;然而,敲诈勒索的犯罪手法则没有这种限制。他们既可能当面对受害人施加威胁,也可能以其他形式实现威胁目的,并且,地点上的选择也不必局限于同现场。
(3)获取被害人财产的时间点亦有明显出入。抢劫罪主要在现场强行夺取他人财务;而敲诈勒索罪中的行径更为灵活狡猾,行为人既可以在现场立即取得财物,也可以在事后来取。
(4)犯罪涉及金钱财富的金额档次复杂且有明显区分。抢劫罪并非必然要求行为人获取的财物价值达到特定规模;然而,对于敲诈勒索的指控而言,若要定罪,那么行为人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必须达到规定的较高临界水平。《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根据中国广东省广州市相关法律法规,敲诈勒索公私财产价值达到人民币两千元及以上、人民币三万元及其以上、人民币三十万元以及超出该数额的,均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范畴。敲诈勒索罪,是指行为人为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威胁或要挟的手段,向受害者强行索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就如“多次敲诈勒索”这种情况而言,只要在两年内发生过三次以上的敲诈勒索行为,均应予以立案追究。当然,即使敲诈勒索数额尚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包括曾经因为敲诈勒索而受到过刑事处罚;在过去的一年内曾因为敲诈勒索而收到过行政处罚;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之人进行的敲诈勒索;以即将实施纵火、爆炸等重大公共安全犯罪活动或以蓄意谋杀、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的犯罪行为相威胁进行的敲诈勒索等等,同样需要立案追究。
敲诈勒索罪的胁迫手段包括:犯罪分子明确威胁受害者,要求其在特定时间地点交财物,否则兑现威胁;当面使用暴力威胁,强迫受害者交财物;或以未来可能侵犯受害者为由,强行逼迫交财物。这些手段均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胁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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