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能履职吗
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可正常履职
若需继续担任工作职务,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当事人只需确保遵守如下法律法规: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的明确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城市或县级行政区域;
其次,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
再次,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务必按时到案;
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证人的作证行为产生干扰;
最后,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与他人串通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
对于取保候审这一名词,您或许有些陌生。
它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机关为保障刑事追诉罪犯的权益,维护公共安全,预防犯罪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所采取的一项重要刑事强制措施。
具体而言,即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刑事追诉但尚未被刑事拘留之人,为了阻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依照相关法规要求,必须提交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同时签发相应的保证书,确保随时待命出庭受审。
取保候审主要依据以下三个条件来决定是否批准:
(2)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然而实行取保候审并不足以引发社会的潜在风险;
(3)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事实,实施取保候审也能有效降低潜藏的社会风险性;
(4)截止羁押期限结束之日,仍未能完成案件审理工作,此时需通过实行取保候审来继续相关工作流程。
需特别注意,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加以执行。
三、取保候审是否需要对方谅解
申请解除保释受许多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对方当事人的谅解在此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积极的作用,但并不能被视为决定能否申请解除保释的唯一要素或绝对必要的条件。在决定是否批准某项保释申请时,警方及其相关机构将依据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性命威胁度的判断、预计其可能受到的法律制裁、以及他们的身心健康状况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权衡。举例来说,倘若犯罪行为的性质较为轻微,同时可能被判处诸如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等较轻的刑罚,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缺乏基本自理能力等特殊情况,这些都可以作为申请解除保释的重要理由。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谅解,这无疑能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他们的悔过之意,进而降低对其生命威胁度的评估,从而提高申请解除保释成功的概率。然而,即使无法获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只要满足其他相关条件,仍然有可能获得解除保释的批准。总而言之,对方当事人的谅解虽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绝非申请解除保释的唯一决定性因素。
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如继续履职,需遵守法律规定: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变动住址、工作单位等要及时报告,按时到案,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在确保遵守这些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正常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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