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适用缓刑的条件包括哪些
2.被判缓刑之人在其居住社区内不应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
3.需具备犯罪后的懊悔心理及其表现;
4.应排除再犯同类罪行之风险;
5.犯罪情节必须相对轻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有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者、承包商或者乘客等指使肇事者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进而导致受害者由于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最终不幸身亡的情况,此类行为将被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处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共同意识达成的故意犯罪行为。
他们的行为目标相同,相互关联,相互协作,并与犯罪结果产生直接的因果联系。
要满足共同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首要条件便是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参与,且这些人都需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此外,他们还需要为之提供协助和支持的单位也应该被视为另一种类型的共犯主体。
第二个要素则是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在客观要求上,各个共犯者都必须实施了实质性的共同犯罪行为。
至于最后一步,那便是他们必须保持共同的犯罪意图,从主观角度出发,构成共同犯罪意味着参与其中的众人必须共享犯罪意图,即他们都认为自己的行为将会带来一定的危害结果,并愿意或默许这样的结果发生。
这种“我知道已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仍然示意或帮助他逃跑”的意图,说明参与者的主观恶意。
当然,对于肇事者来说,他在他人的指示和帮助下选择逃逸,这本身就是一种故意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三、故意伤害罪有谅解书怎么判定
在故意伤害事件审理过程中,谅解书具有极为重要的量刑意义。它反映了受害人对被告者所实施的侵权行为所展现出的某种程度的谅解态度。法院在进行量刑裁决时,会全方位地权衡整起事件的所有相关情况。倘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被告方又具备诸如自首、立功等有利于减刑的行为表现,加之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便很可能使其受到轻判,甚至有可能被判缓刑。然而,我们也必须明确谅解书本身并不能保证必定获得从轻处罚的待遇,它仅仅是作为法官在量刑判断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而已。若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损害极为严重,即便存在谅解书,被告方仍然有可能承受较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因此,在看待涉及谅解书的故意伤害类事件时,最后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事件的具体事实、证据以及被告方的各类量刑情节等多方面的综合考量。
符合下列条件,方可适用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缓刑制度:犯罪被告人须被法院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罚;被判缓刑之人在其居住社区内不应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需具备犯罪后的懊悔心理及其表现;应排除再犯同类罪行之风险;犯罪情节必须相对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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