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能长期去外地吗
能否在取保候审期间长期离开本地区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申请人如需外出旅行,须经执法机构核准许可。在此过程中,取保候审的当事人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法机构审批同意,禁止擅自离开居住地所在的州、县或市;
2.若其地址、职业之变更以及通信设施之更替,应于接获信息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立即向执法机构进行汇报;
3.在接到传唤时,务必按时出庭;
5.不得销毁、篡改证据,亦不得与他人串通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二、取保候审时间是否属于服刑期
在排除服刑时间因素外,我国施行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早已明确规定,所谓“取保候审”乃司法机关采取的一种特定刑事强制性措施,通常由公共安全部门来负责实施与监督。这表明,“取保候审”并非我们常理解释中的刑罚种类,而更主要地服务于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脱法律追究,保证相关执法程序如刑事调查、公诉以及审判得以按进度顺利进行等方面的功能。至于“服刑期间”,这主要是对已被定罪判刑之人的执法管理范畴,涉及刑罚分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等。由于“取保候审”本身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刑罚,因此在计算服刑时间时可不将其纳入考虑范围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判决前因受刑羁押所度过的时光,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都应算作服刑期间的一部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公安会干涉吗现在
在整个取保候审程序之中,公安机关的强制措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们将在这一阶段肃穆地施行监督及管理,并依据事例的发展情况以及嫌疑犯的行为进行合理、适度的干预。举例来说,公安机关拥有权利向嫌疑人提出申报情况的具体要求,同时也得遵循特定的规定。倘若被告未能遵守相关的规定,那么公安机关将会面临改变控制措施的可能性,如取保候审撤销,直接转型为刑事拘留或者逮捕。总的来说,公安机关将悉心履行他们的责任义务,坚决确保刑事审判程序能够有条不紊地推进,不仅保证了公众的安全性,还维护了社会的秩序与稳定。
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执法机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变更地址、职业或通信方式需及时汇报。接到传唤须按时出庭,不得干扰证人或篡改、销毁证据,更不得串通口供。如需外出,应事先向执法机构申请并获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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