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在法律上的严格程度
相较于取保候审,在通常情况下,监视居住通常被认为是更为严厉的法律措施。需强调的是,被告人身处于被监禁之中,必须严格遵守在规定场所的生活与活动限制,并且随时接受监管机构的密切监视,不得擅自离所。相对而言,尽管取保候审同样受到一定限制,要求患者不得擅自离开规定区域,但在该地域范围内,被告享有更多的自主行动权。
此外,申请取保候审可由案件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和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律师提出;
然而,对于监视居住,未经特定授权,任何人无权自行提出申请,此类程序均须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取保候审的被告需遵循下列规定:
①未得负责执行的司法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或乡村;
②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
④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⑤如住址、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在24小时之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而对于执行监视居住的被告,则需遵守如下规定: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②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③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④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⑤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与他人见面或进行通讯交流;
⑥应将护照、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等重要文件交由执行机关保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取保候审是否会被判实刑
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取保候审仅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措施存在,并不意味着整个案件及其判决已经尘埃落定,甚至不再需要考虑是否应当科以刑罚。
若在后续侦查检验过程中,确实证实涉及犯罪事实,则必须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具体的量刑程度则需根据具体案情加以裁断。
然而,通常情况下,能够获得取保候审的案件,本身其情节并不致于过于恶劣,因此,量刑的范围落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同时还有可能判处缓期执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和判缓怎么办
在法律领域中,“取保候审”与“缓刑”乃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及流程。首先,我们来谈谈取保候审。这是一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手段,通常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针对那些尚未被逮捕或已被逮捕但临时变更强制措施的被告人,以确保他们不会逃避调查、检控和判决,要求他们寻找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承诺随时接受传唤,同时不对其实施拘留或暂时解除拘留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接下来,我们来探讨缓刑。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特定刑罚的罪犯,在一段时间内附带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适用缓刑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有明显的悔过表现;不再具有再次犯罪的风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负面影响。若您面临相关问题,建议您全面考虑事例的实际情况、证据材料以及法律法规等多个层面的因素,并寻求专业律师的详细咨询,以便获得更为精准且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
相较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更严厉,被告需在被监禁的指定场所生活,并接受严密监视。取保候审虽有限制,但被告在指定区域内享有更多自主行动权。取保候审可由涉案人及其代理人、近亲属、律师提出,而监视居住须由公安机关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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