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还用蹲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是否还需要在牢房中蹲守?
在获得取保候审的许可之后,倘若不再出现任何状况,那么便无需再度进入看守所,只需耐心等待审判即可。通常而言,被宣告缓刑的可能性较大,然而,若最终判决结果为实刑,仍需入狱服刑。所谓的取保候审,乃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而设立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此项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针对尚未被逮捕或者在被捕后需要改变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依法要求他们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手段。该措施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从客观角度来看,当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之后,最为重要且最为值得投入时间和精力去处理的事务便是代为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后能开车去异地吗
取保候审之后,驾驶车辆前往异地需否获得执行机构的许可,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被依法予以取保候审的人士,在未获得执行机关的批准前,禁止擅自离开其所在的市或县级行政区划。
同时,他们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如无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境;
(2)在其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必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在执行机关进行汇报登记;
(3)在接到传唤通知时,应立即出庭配合调查;
(4)不得以各种可能的方式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干预、阻挠或者干扰;
(5)不得销毁、篡改各类证据材料,亦不得同他人之间串通口供、虚构事实。《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一年办几次
针对取保候审这一法律程序,并无明确规范其办理次数的上限设定。不过根据常规做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需遵守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的限制规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倘若在取保候审时限即将到期之际,事例的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工作尚未完成,需要延长取保候审期限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然而,关于能否进行多次取保候审的问题,则要视乎事例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受到司法机构对于事例的判断与决策影响。总的来说,取保候审的办理次数并非固定不变,而是要根据事例的推进程度和法律规定来予以确定。
取保候审期间无需蹲守牢房,但需保持随时待传唤状态。若判决实刑则需入狱服刑。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制措施,目的是防止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申请取保候审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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