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怎样认定确实不知情
如何判断是否符合“帮信罪”中“确实不知情”的认定
如果某人为帮信罪嫌疑人,那么必须具备明确且充分的证据来证实他/她在当时确实对此事毫不知情,否则便无法认定其属于无辜之身。若事实确如如此,那么该嫌疑人便不可能被判定犯有帮信罪。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帮信罪的成立前提是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依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并且情节严重者方能构成此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怎样算情节严重
依照现行法律条文,以下几种情况被视为“情节严重”:
首先,实施涉及三个及以上对象的赞助和援助行为;
其次,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
再者,利用投放广告的方式筹集资金不低于五万元;
此外,非法牟利达一万元以上;
以及在过去两年中,曾经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随后又继续从事此类犯罪活动的。
关于帮信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第二,主观上为有意为之,也就是知晓并明确了解自己正在为他人开展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辅助支持;
第三,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为我国对于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序管理;
最后,在客观方面,需要表现出为了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依据相关法律,所谓的情节严重具体来说是指: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仍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便利帮助。《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怎样才能不起诉
涉案金额稀薄、所实施的帮助行为效果微乎其微、主观恶意程度不深等因素都可能导致帮信罪不起诉的情况发生。其次,犯罪嫌疑人如能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对自身的罪行进行全面而真实的陈述,或者在事例中展现出立功表现,例如协助司法机关成功侦破其他事例等,也有可能获得不起诉的机会。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属于初次触犯法律,或者仅仅是偶然犯罪,并且他们能够真心实意地表达悔过之情,同时积极退还赃款,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得到受害人的谅解,那么他们也有可能获得不起诉的待遇。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是否决定不起诉,最终还是要由检察机关依据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综合考虑。对于涉及到这类问题的人士,我们建议他们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以期获得更为有利的处理结果。
要判断是否符合“帮信罪”中“确实不知情”的认定,需有确凿证据显示嫌疑人在事发时对此一无所知。若证据充分,则嫌疑人无法被认定为有罪。帮信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并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且情节严重。若无此明知和协助行为,则不构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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