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怎么算是自己占有

最新修订 |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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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占罪中如何界定个人占有的情况侵占罪乃是明确规定了以非法而意图霸占的行为类型,它所涉及到的对象则是那些被委托给他人保管的财物,甚至包括遗忘之物或深埋于地下之物品,只要这些财产具有一定金额且遭到无理拒绝归还,便会构成此种犯罪。
侵占罪怎么算是自己占有

一、侵占罪怎么算是自己占有

侵占罪的自我占有范围如何界定

侵占罪作为一项犯罪概念,具有特定含义,即该罪行的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人采取了非法占有为目的手段,将原本属于他人所有且被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擅自据为己有,并且这种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且行为人始终拒绝将其归还给权利人。对于该罪名的认定,通常需要从以下几个重要因素进行考虑:

首先,该罪行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其次,在客观层面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将他人委托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而且这种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同时行为人也必须始终拒绝将其归还给权利人;

再次,该罪行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一个普通公民;

最后,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存在明确的故意心态。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怎么认定

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如下所述:

第一,该犯罪的主体为一般公民皆可担任;

其次,其主观心理状态须为直接故意,同时需具备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不良意图;

再次,侵害的对象则必须为他人所有的财产权

最后,客观方面要求存在以下行为模式:

即将他人委托给自己保管的贵重物品、遗失物或隐藏物非法占为已有,并且数额较大,拒绝退还。《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三、侵占罪怎么才能立案成功

侵占罪,系指行为人为保管或看护之他人财物予以非法占有,且该金额达到较大程度,亦或行为人成为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之合法所有权人,但却拒绝归还或交出此贵重物品,以上诸种情形均可导致侵占罪的成立。侵占罪立案的核心要素包括:1.存在明确的犯罪事实,即确实发生了他人财物被非法侵占的事件;2.证据充足,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实施了侵占行为;3.所侵占的财物价值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法定标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欲成功立案调查,受害者必须提供相关证据支持,例如关于财物归属权的确凿证明,以及足以证明侵占行为存在的充足证据等。此外,公安机关将会对所有事例进行细致审查,以确保证据链条完整,犯罪事实细节确凿无误。值得特别强调的是,不同地区对于“数额较大”这一法定标准的具体定义和掌握尺度或许略有出入。

侵占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交还的行为。界定此罪需考虑:侵犯他人财产权、非法占有的客观行为、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及行为人故意的主观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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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违反的是《土地管理法》,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触犯《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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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上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据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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