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最新修订 |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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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何种行为将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特定的条件:首先,本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其次,其犯罪心态表现为明知故犯且明确以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作为主要目的;第三,该罪名所侵犯的客体则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益;最后,从客观角度来看,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例如,采用未经合法批准的逮捕、拘留、监禁、扣押以及绑架等方式直接控制和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
怎样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怎样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素

要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需满足以下四个必备条件:

第一,犯罪主体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人;

第二,犯罪者在主观层面上必须出于故意,且其意图在于剥夺他人体悟自由之权利;

第三,该罪行所侵犯的客体乃他人的身心自由;

最后,客观方面需有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具体行为表现,例如采用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等人身控制手段。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怎样会构成贪污罪

构成贪污犯罪的情况需要具备多个要素:

首先,罪犯必须是在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其次,其行为侵害的是国家或公共机构等国家工作部门管理的公共财产;

第三个关键因素在于主观罪过,即实施犯罪行为时,罪犯必须有明确的违法意图或故意;

此外,罪犯所采用的行径也是决定是否构成贪污罪的重要因素之一,他们通常会采取侵吞、盗窃、诈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占有国有的、劳动人民集体所有以及用于社会福利或公共公益事业的救济金或专项资金的财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怎样会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行为人故意违反我国关于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管制的法律法规,非法持有一定数量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并且拒绝向政府执法人员上缴的犯罪行为。

量刑幅度上,若行为人所持有的鸦片超过200克,海洛因或甲基苯丙胺超过10克,或是其他品种的毒品也达到一定量时,便可视为达到了刑事追究的标准。

就主观要件而言,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所持有的物品是毒品,却仍然非法持有。

然而,如果行为人是由于不知情或者受到他人欺诈而持有了毒品,那么通常情况下并不构成该罪名

在客观方面,非法持有毒品罪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实际掌控和控制毒品的行为。

这里所说的“持有”,是指行为人对于毒品实际上的占有和控制。

比如将毒品随身携带、藏匿在家中、存放在租赁的房屋内等等。

总的来说,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认定需要全面考虑到毒品的数量、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以及客观上的持有行为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构成非法拘禁罪需满足四个条件:一是犯罪主体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二是主观上故意剥夺他人自由;三是侵犯客体为他人身心自由;四是客观上实施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如非法逮捕、拘留、监禁等。只有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方可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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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禁几天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需满足:拘留超24小时,3次及以上拘禁或一次涉及3人以上,伴随捆绑、殴打侮辱等侵犯;致人重伤残、死亡或精神失常。追讨合法债务时非法扣押也算。明知无辜仍非法拘禁,司法人员亦然。但短暂剥夺自由时间短,一般不视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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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紧闭或其他强制办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我想请教各位律师,非法拘禁判多少年?有从轻处理的吗?
[律师回复] 首先要理清概念。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因此非法拘禁判多少年可有我国相关法律界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非法拘禁罪的认定,还要特别注意拘禁的时间对罪与非罪的影响。刑法虽然没有对本罪的成立作时间长短的限制,但是对于只拘禁了十几分钟甚至几分钟的情况,一般不应当以犯罪论处。这也符合刑法对于犯罪的界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非法拘禁致使他人伤亡怎么判
非法拘禁致使他人伤亡根据情况的不同,分别处理:
(1)《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的非法拘禁致人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实际属于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从理论上讲,在第2款情形下,行为人对被害人的伤亡是过失造成的,故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性质没有变,仍然定非法拘禁罪。
(2)该条第3款规定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属于转化犯。因为行为人客观上采用了暴力方法,主观上对伤亡结果是有认识的、是故意的心态,所以符合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从而转化为该罪,行为性质也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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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非法拘禁会判多少年?
构成非法拘禁会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这在我们国家《刑法》第238条当中,是一个非常明确的规定,如何导致人员重伤以上的按照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构成非法拘禁会判多少年,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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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该怎么构成非法拘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构成非法拘禁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并不要求有其他危害的后果。犯罪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非法拘留、强行禁闭、审查,等等。拘禁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认为有逮捕必要予以逮捕的;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任何公民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可以立即扭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不能认为是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司法工作人员如果,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公民以某种理由为借口私设公堂,非法拘禁他人,则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涉嫌报复、耍、逼取口供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量刑时可作为一个情节来考虑。
非法拘禁与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非法拘禁罪与罪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等关押行为的,不定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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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如何构成非法拘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构成非法拘禁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并不要求有其他危害的后果。犯罪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非法拘留、强行禁闭、审查,等等。拘禁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认为有逮捕必要予以逮捕的;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任何公民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可以立即扭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不能认为是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司法工作人员如果,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公民以某种理由为借口私设公堂,非法拘禁他人,则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涉嫌报复、耍、逼取口供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量刑时可作为一个情节来考虑。
非法拘禁与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非法拘禁罪与罪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等关押行为的,不定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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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会构成非法拘禁罪?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怎样才会构成非法拘禁罪?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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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怎么构成非法拘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构成非法拘禁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并不要求有其他危害的后果。犯罪手段是多种多样的,如非法拘留、强行禁闭、审查,等等。拘禁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认为有逮捕必要予以逮捕的;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的;任何公民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可以立即扭送司法机关处理。这些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都是合法的,不能认为是非法拘禁的行为。但是,司法工作人员如果,非法拘禁他人;或者公民以某种理由为借口私设公堂,非法拘禁他人,则是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为。
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以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犯罪动机可能是多种多样的,如涉嫌报复、耍、逼取口供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量刑时可作为一个情节来考虑。
非法拘禁与的区别
非法拘禁罪引,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非法拘禁罪与罪的界限 两者都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实践中往往互相牵连,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司法工作人;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
3、犯罪行为表现和目的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者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如果两罪一起发生,互有关联的,一般应按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类似“”等关押行为的,不定罪,可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条件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相对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本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怎么样构成非法拘禁罪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相对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本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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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植物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不会,一般植物人不是有场所移动自由的自然人,从而不会按非法拘禁罪来进行处罚;但如果本人有伤害植物人的想法或者是已实施了故意伤害的行为,那么就可以按故意伤害罪来进行判决。遇到非法拘禁植物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吗不清楚的,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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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由哪些构成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相对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本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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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多长时间构成非法拘禁罪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非法拘禁多长时间构成非法拘禁罪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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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是如何构成的
[律师回复]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二)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是一种持续行为,即该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使他人在一定时间内失去身体自由,不具有间断性。时间持续的长短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影响量刑。但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则难以认定成立本罪。
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犯罪事实和重大嫌疑的人采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行为,不成立本罪。但发现不应拘捕时,借故不予释放,继续羁押的,则应认为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对于正在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及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正在被追捕的人,群众依法扭送至司法机关的,是一种权利,而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依法收容精神病患者的,也不是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从实际发生的案件来看,多为掌握一定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基层农村干部。另外,这类案件往往涉及的人员较多。有的是经干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有的是经上级领导同意或默许的;有的是直接策划、指挥者,有的是动手捆绑、奉命看守者。因此,处理时要注意,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只是其中的直接责任者和出于陷害、报复和其他卑鄙动机的人员。对其他人员应实行区别对待,一般不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为目的。聚众,一般是指聚集二人以上。公共场所、当众,参见本相对第236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解释。
过失不构成本罪。非法拘禁他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因法制观点差,把非法拘禁视为合法行为;有的出于泄愤报复,打击迫害;有的是不调查研究,主观武断、逼取口供;有的是闹特权、耍威风;有的是滥用职权、以势压人;也有的是居心不良,另有所图。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目的,故意实施了非法拘禁他人,即构成本罪,如果非法剥夺他人身自由是为了其他犯罪目的,其他犯罪比非法拘禁罪处罚更重的,应以其他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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