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是否属于职务犯罪之一
在刑法理论范畴中,职务侵占罪并不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职务犯罪”。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职务侵占罪并非构成职务犯罪的一种类型,尽管其也是由特定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谓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已有职权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情形仍须参照相关规定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仅当满足该条款所列全部条件之时,方能成立交通肇事罪的事实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刑事处罚决策。
当确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但其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且对于社会所产生的危害程度尚属轻微,才有可能获准判以缓刑;
换言之,是否能够判决缓刑,取决于案发当时涉案人员的行为方式及其后果,也与其后续处置以及被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意愿息息相关。
附带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全部内容复制如下: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至人重度伤害、丧生或致使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若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又有其他极其恶劣性质情节出现的话,则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话,则应处罚款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职务侵占罪退赃完就终结了吗
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如能主动进行财产退还,这对于事例的审理并无绝对决定性的结果。
尽管退赔作为一项颇具分量的减轻当事人罪责的情节存在,然而事例处理的总体走向,仍然要综合考虑到众多多元化的因素。
首先,法律机构将审慎评估犯罪的严重性、情节的恶劣程度以及由此所导致的社会危害性等诸多方面。
即便犯罪者已经完成了财产退还,如果其行为的恶劣程度高、涉及的金额庞大或者对社会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他仍然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犯罪者在退赔过程中的态度以及行动的及时性,同样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
那些能够积极主动地进行财产退还的犯罪者,在量刑阶段往往会获得更大程度的从轻考虑。
最后,司法程序将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中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多个环节。
只有经过法院的公正裁决,我们才能够明确最终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罚结果。
总而言之,财产退还无疑是一种积极的表现,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进行了财产退还,整个法律程序就可以画上句号。
职务侵占罪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职务犯罪。依据我国法律,职务侵占罪不是职务犯罪的一种,虽涉及特定主体犯罪。职务犯罪涉及国家机关、国企、社会团体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行为。因此,职务侵占罪与职务犯罪在定义和范畴上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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