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属于职务犯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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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职务侵占罪,其本质上并不属于职务犯罪的范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界定,职务侵占罪属于范畴之外的一类犯罪行为,尽管它同样以特殊身份为前提条件进行实施。而所谓的职务犯罪,特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已有的职权过程中,通过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手段,侵犯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属于职务犯罪吗

一、职务侵占罪属于职务犯罪

职务侵占罪是否属于职务犯罪之一

刑法理论范畴中,职务侵占罪并不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职务犯罪”。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职务侵占罪并非构成职务犯罪的一种类型,尽管其也是由特定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谓职务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已有职权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实施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有前科如何判刑缓刑

具体情形仍须参照相关规定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仅当满足该条款所列全部条件之时,方能成立交通肇事罪的事实认定,并在此基础上做出相应的刑事处罚决策。

当确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但其法定刑期在三年以下,且对于社会所产生的危害程度尚属轻微,才有可能获准判以缓刑;

换言之,是否能够判决缓刑,取决于案发当时涉案人员的行为方式及其后果,也与其后续处置以及被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意愿息息相关。

附带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全部内容复制如下: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至人重度伤害、丧生或致使公共财产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如若交通肇事逃逸或者又有其他极其恶劣性质情节出现的话,则应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话,则应处罚款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职务侵占罪退赃完就终结了吗

职务侵占罪行为人如能主动进行财产退还,这对于事例的审理并无绝对决定性的结果。

尽管退赔作为一项颇具分量的减轻当事人罪责的情节存在,然而事例处理的总体走向,仍然要综合考虑到众多多元化的因素。

首先,法律机构将审慎评估犯罪的严重性、情节的恶劣程度以及由此所导致的社会危害性等诸多方面。

即便犯罪者已经完成了财产退还,如果其行为的恶劣程度高、涉及的金额庞大或者对社会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那么他仍然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其次,犯罪者在退赔过程中的态度以及行动的及时性,同样会对量刑产生一定的影响。

那些能够积极主动地进行财产退还的犯罪者,在量刑阶段往往会获得更大程度的从轻考虑。

最后,司法程序将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其中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多个环节。

只有经过法院的公正裁决,我们才能够明确最终的法律责任以及处罚结果。

总而言之,财产退还无疑是一种积极的表现,但是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进行了财产退还,整个法律程序就可以画上句号。

职务侵占罪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职务犯罪。依据我国法律,职务侵占罪不是职务犯罪的一种,虽涉及特定主体犯罪。职务犯罪涉及国家机关、国企、社会团体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等行为。因此,职务侵占罪与职务犯罪在定义和范畴上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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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占。
2、对于非法侵占土地的行为,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当地提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返还土地。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第五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占有农用地行为通常表现为:

一,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即未经国家土地管理机关审理,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农用地的

二,少批多占农用地的,即部分农用地的占用是经过合法批准的,但超过批准的数量且多占农用地的数量较大的

三,骗取批准而占用农用地的,主要是以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农用地,且数量较大的。
(3)改作他用是指改变农用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4)非法占用农用地数量较大且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结果的,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必备要件。至于数量较大的具体标准,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征用或使用所作的详细规定:征用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超过35公项、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项的,由批准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备案。如果违反上述有关土地管理的审批程序或所规定的数量而多征用、使用农用地的行为,就是违反土地管理法的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司法实践中也可根据当时当地农用地面积的大小、质量优劣的状况等情况综合衡量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数量是否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非法占用农用地导致农用地种植功能基本丧失,如造成土地板结、沙化、盐渍化、水土严重流失、土壤肥力消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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