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危险驾驶罪”,乃是指行为人在公路上驾驭机动车辆过程中,所实施的具有如下任一状况的行为泛称:
首先,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者;
其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者;
再者,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者;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者。若行为人满足逮捕的相关条件,则应依法对其实施逮捕。逮捕须同时满足以下三项要件:
第一,证据要件,即有充分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确实发生。此乃逮捕的首要前提条件。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点:
1.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已然发生,且有充足证据予以佐证。倘若无任何证据表明犯罪事实已发生,那么便无需考虑是否适用逮捕措施。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系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即犯罪事实确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且有足够证据予以证实。
3.现有证据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
第二,刑罚要件,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第三,必要性要件,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手段尚无法有效防止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有逮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标准如何?
危险驾驶犯罪,是关于在我国道路上驾驭机动车的法律规定,并且针对以下四种情况予以明确:
首先,是存在追逐竞驶行为且情节恶劣者;
其次,在饮酒后驾车的驾驶员;
再者,涉及到校车运营或旅客输送业务时,车辆超载或速度过快的严重违规现象;
最后,违反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法规,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并对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威胁的这种情况。
一旦被判为此类罪名成立,将会受到有期徒刑和罚金的严厉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怎么判
关于危险驾驶罪认罪认罚所面临的判决结果,是需要考虑众多复杂因素来进行判断和决策的。最关键的一点,就是要看被起诉人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究竟达到了何种程度,是否涉及到交通事故的发生以及事故的严重性如何,同时还包括之前是否曾有过犯罪记录或者道德品行的缺陷等情况。就一般的情形而言,如果被告属于初次触犯法律,且其体内的酒精浓度相对较低,没有导致严重的后果,并且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承认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惩罚,那么他可能会被判处拘役,同时还要缴纳一定数额的罚金。而拘役的期限通常在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然而,如果被告的行为存在着加重情节,例如体内酒精浓渡过高,或者引发了重大的交通事故等等,那么他所面临的刑罚也将会相应地加重。但是,认罪认罚作为一项从宽处理的重要参考因素,法院在对其量刑时会给予适当的减轻。总的来说,对于具体的量刑标准,必须要根据每一起事例的实际情况,由法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正裁决。
“危险驾驶罪”涵盖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载超速、违规运输危化品等行为。逮捕需满足:犯罪事实确凿、嫌疑人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取保候审等措施无法防止社会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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