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从犯,法律明确规定应参照主犯程度,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惩处。此处所谓“从轻”及“减轻”,均系指在刑事责任范围内而言,并非参照主犯所被宣告之刑罚从轻或减轻。倘若主犯尚具备其他可从轻、减轻处罚之情节,甚至主犯之宣告刑罚,反有可能较从犯为轻,乃至更为轻微。
此外,若主犯涉案数罪,而从犯仅触犯其中一项,则从犯须对应于主犯共同犯罪中之一罪进行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刑事拘留从哪天开始算起
依据我我国《刑事诉讼法》所确立之法律原则,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划分为一般情形下的期限与延长期限两部分。其详细内容如下所述:1.若为普通案件,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制为14日。在此14日内,负责侦查工作的机构需向检察机关提交批准逮捕的申请;而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核的时间则为7天(包含在前述14天之内)。如果得到检察机关的认可从而予以逮捕,否则将会对案件当事人采取释放或者更换强制措施等不同处理方式。2.针对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情况,拘留的期限可延长至37天。同样地,在这段时日内检察机关需要对侦查机构所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实践操作过程中,公安机关发出的《拘留通知书》通常会标明拘留开始的具体日期。《拘留通知书》明确指出了拘留行为从何时开始执行。基于常规的理解,拘留期间应自其出具之日起开始计算。《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刑事拘留从哪天时间开始算
关于刑事拘留的起始时间,通常是从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告正式实施刑事拘留之际开始计算。在公安机关实际执行拘留措施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拘留证,并且应当在拘留之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对其进行审讯。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若涉及到异地执行拘留,那么在抵达管辖地区后,应当立即执行相关程序。对于那些屡次犯案、流窜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而言,拘留期限最长可以达到三十七天之久。在计算刑事拘留期限时,应当将在路途中所耗费的时间予以扣除。总的来说,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是明确的,并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对于从犯,法律规定应参照主犯程度,从轻、减轻或免予惩处。这里的“从轻”和“减轻”指在刑事责任上,非直接减轻刑罚。若主犯有其他从轻情节,其刑罚可能轻于或从犯更为轻微。这意味着,从犯的处罚需综合考虑,并非简单与主犯刑罚相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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