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要注意什么
职务侵占罪的主要辩护方向在于:
首先,针对犯罪主体资格进行辩护,其中又包含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是否达到法定年龄等多个层面的审查;
其次,从主观方面出发,对被告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故意进行深入剖析和辩护;
再次,根据侵害对象是否为本单位财物这一关键因素展开辩护,以期达到无罪或者减轻刑罚的效果;
最后,通过分析被告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来实施侵占行为,从而为其进行无罪或者减轻刑罚的辩护。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有单位负责人、机动车所有者、承包商或者乘客等指使肇事者逃避应有的法律责任,进而导致受害者由于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最终不幸身亡的情况,此类行为将被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处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理论,共同犯罪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共同意识达成的故意犯罪行为。
他们的行为目标相同,相互关联,相互协作,并与犯罪结果产生直接的因果联系。
要满足共同犯罪成立的必备条件,首要条件便是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参与,且这些人都需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此外,他们还需要为之提供协助和支持的单位也应该被视为另一种类型的共犯主体。
第二个要素则是当事人之间必须存在共同的犯罪行为,在客观要求上,各个共犯者都必须实施了实质性的共同犯罪行为。
至于最后一步,那便是他们必须保持共同的犯罪意图,从主观角度出发,构成共同犯罪意味着参与其中的众人必须共享犯罪意图,即他们都认为自己的行为将会带来一定的危害结果,并愿意或默许这样的结果发生。
这种“我知道已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仍然示意或帮助他逃跑”的意图,说明参与者的主观恶意。
当然,对于肇事者来说,他在他人的指示和帮助下选择逃逸,这本身就是一种故意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三、职务侵占罪能消失吗
职务侵占罪并不能自动消失并不罕见,事实上,只要确认其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利用自己在职务上所拥有的权限,将本属于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那么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果犯罪事实得到证实,那么犯罪行为人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将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犯罪情节进行判定。即便在一段时间内没有被发现或者没有受到追诉,也并不代表罪行已经消失。然而,如果出现了法定的追诉时效已经过期、犯罪证据不足等特殊情况,可能会导致无法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追责,但是这并不等于职务侵占罪本身已经消失。总而言之,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职务侵占罪辩护要点:一是审查犯罪主体资格;二是剖析被告是否故意非法占有单位财产;三是确认侵害对象是否为本单位财物;四是分析被告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侵占。据此,力求无罪或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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