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乃刑事法律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具体而言,它是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设立的刑事强制手段之一。这一制度旨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针对已被逮捕或逮捕后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从而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此项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所谓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时间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手段。通常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及逮捕等多种形式。有权适用强制措施的主体仅限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擅自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将构成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侵害,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法定适用条件是什么
若被告人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一项要求,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利对其发布取保候审命令:
首先,其可能面临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法的判决风险;
其次,被告人也可能会被判罚有期徒刑及以上刑期,但通过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可以消除这一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
再次,如果被告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主生活,或是孕妇,甚至是正在哺乳期的女性,只要不会产生任何社会危险性,均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
最后,若案件调查期限已满,且仍未得出结论,取保候审亦是必要的举措之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取保候审算严重吗
取保候审乃为一项刑事司法手段,此举本身并无法确切反映事例之严重性。尽管被采取此项措施者无需再受羁押于看守所之中,然仍须恪守相关法定义务,随时准备接受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传唤。依循法律观念而言,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犯罪情节较为轻微、预计可获较轻刑罚以及社会危害性较低等情形。然而,这绝不意味取保候审之人将必然避免遭受较重惩处。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便案情相对严峻,若存在特定合理理由,例如嫌疑人健康状况不宜进行羁押,亦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之待遇。总的来说,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阶段性的措施,不可单凭此一因素来判定事例的严重程度。
取保候审是刑事法律中的强制措施,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提供担保或保证金后,暂时不被羁押或解除羁押,确保他们随时接受传唤,避免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此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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