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司法认定标准,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行为主体必须是在职人员,且利用了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其次,行为人对其所在单位的财产作出了挪动,数额在人民币1至3万元以上,且持续时间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
再次,行为人实施此种行为的动机必须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即以营利为目的;
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即以进行非法活动为目的,挪用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至2万元以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五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资金罪可以判缓刑吗
若犯挪用资金罪者,其受刑法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者,且满足以下条件,便可能被判决缓期执行:
1.犯罪行为情节轻微;
2.存在希望从罪行中得到教训并遵守法纪的自愿悔过之意态;
3.在社会上无再次犯罪之明显危险性;
以及4.对于他/她所生活和活动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后果。《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挪用资金罪天津量刑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天津地区,对于"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标准,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法典来加以规定和执行。若行为人将挪用的资金用于非法活动,如参与赌博等行为,涉案金额达到六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时,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而当其涉案金额高达两百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时,即被视为数额巨大,则会被判处三年至七年之间的有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将挪用的资金用于盈利性活动,又或是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只要涉案金额达到十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亦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的处罚。倘若其涉案金额达到四百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那么此即被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需接受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然而,在实际判刑过程中,我们必须全面考虑挪用资金的数额大小、款项用途、是否偿还以及犯罪者的自首表现等等多项因素。
挪用资金罪的司法认定标准为:行为人需为在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财产人民币1至3万元以上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挪用动机须为个人营利,且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以非法活动为目的挪用金额达人民币5000至2万元以上。满足上述条件即构成挪用资金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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