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挪用资金的数额进行立案。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二、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所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单位资金的使用收益权,对象则是本单位的资金。所谓本单位的资金,是指由单位所有或实际控制使用的一切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财产。
(二)、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具体地说,包含以下二种行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这是较轻的一种挪用行为。其构成特征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本单位资金的便利条件而挪用本单位资金,具用途主要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人使用,但未用于从事不正当的经济活动,而且挪用数额较大,且时间上超过三个月而未还。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人,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这种行为没有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以及超过三个月是否退还的限制,只要数额较大,且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就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厂负责人和其一般职工。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已在挪用或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
挪用资金达到一定数额并且超3个月未归还的,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予以立案侦查,根据挪用资金数额的多少来进行定罪量刑,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挪用数额巨大的,并且拒不退还的,可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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