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介绍卖淫罪的次数如何认定
在认定介绍卖淫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并不能单纯地将其归结于次数因素,而主要是依据涉案人数这一重要指标来进行判断。倘若行为人所涉及到的卖淫人数超过两次甚至更多;亦或是行为人为尚未年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卖淫服务的;又或者行为人介绍的卖淫者身患艾滋病或梅毒、淋病等严重性传播疾病的,均应被视为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立案侦查和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三)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二、介绍卖淫罪既遂刑事责任如何追究
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还可能会面临罚金处罚;
若是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将面临至少五年乃至更长时间的有期徒刑,同时并处罚金。
而若涉及到的是单位的主要责任人,那么在他们犯有同种罪行时,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即依法从重惩治。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明确规定,凡是引诱、容留以及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犯罪分子,都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并处罚金;
倘若情节比较严重的话,则依据法律规定,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判决,同时依旧要承担罚金。
此外,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那些在旅馆业、餐饮业、文艺娱乐产业、出租车行业等单位工作的从业人员,若是利用手中职权,组织、强迫、引导、收容和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也同样需要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和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前述各个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如果触犯了上述罪行,亦应当受到比普通员工更严格的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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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明确规定,对于介绍卖淫罪的刑事责任追究标准,其裁量范围划分为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以及管制,并辅以罚金作为惩罚手段;而对于那些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则将面临五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惩戒处罚,同时仍然需要加以相应的罚金的附加罚则。在具体的审判过程中,相关判处年限将会根据涉案当事人的犯罪情节之严重性而有所不同。例如,参与介绍卖淫的人数、实施此类行为的次数,和是否导致了严重的后果等等,这些都将被视为重要的量刑考量因素。另外,如果涉及到诸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那么在此基础上进行量刑也是完全合法并且符合程序要求的。若您对此仍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获取更为具体的信息,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与指导。
在认定介绍卖淫犯罪时,不应仅依据次数,而应主要看涉案人数。若行为人涉及卖淫人数超过两次,为未成年人提供卖淫服务,或介绍身患严重性传播疾病的卖淫者,均视为重大社会危害。对此类犯罪行为,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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