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可否会见
自犯罪嫌疑人首次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或受到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之律师可凭借其有效之律师执业证书、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及正式委托书或司法援助机构出具的公函,便有权会晤该名犯罪嫌疑人。倘若犯罪嫌疑人已遭刑事逮捕,依据相关规定,其家属及朋友将无法直接与其见面,而仅有律师方有权前往看守所进行探视。因此,建议您务必尽快聘请律师前去会见犯罪嫌疑人,以便与其面对面交流,深入了解案件情况,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服务,明确其是否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等问题,并积极争取对其从轻处理,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办理会见事宜时,需向律师提供委托人(即其法定监护人、近亲家属)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以及能够证明委托人与嫌疑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如户口簿、结婚证等)。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取保候审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关于刑事强制措施中的取保候审制度,其适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首先,对已经立案侦查并符合相应情节要求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的待遇。
具体而言,这种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下面几种情况:
(1)罪犯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或拘役或者被处以独立使用的附加刑;
(2)罪犯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在进行取保候审处理时,必须综合判断这样做是否会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不可挽回的负面影响;
(3)如果应当对某些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但他们因为患上了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哺乳期,而无法自理生活的话,那么就应该为这些犯罪嫌疑人提供取保候审的待遇;
(4)对一些已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如果他们的犯罪证据还没有完全达到逮捕的标准,而且需要进行复议或者复核的话,也需要为他们提供取保候审的待遇;
(5)对于那些提交了逮捕申请之后,检察院因各种原因不同意批捕,并且需要进行复议或者复核的犯罪嫌疑人,也是需要满足取保候审条件的对象;
(6)最后,如果某项犯罪嫌疑人体现在案卷中,但由于案件侦查工作超出了法定的期限,仍然未能完成,那么为了保证后续的侦查工作不受阻碍,同样需要为该犯罪嫌疑人提供取保候审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刑事拘留后最长多久判实刑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强制性的预防性措施,仅为实体裁决前做出的必要手段。然而,从嫌疑人入狱接受刑事拘留,到最终被法庭判定为实际罪犯,所需时间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通常来说,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包含着三大基本环节: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在侦查阶段,绝大多数的事件最多只能持续七个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对事件进行审核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工作通常会耗费一个月的时间,而对于那些重大且复杂的事件,这一期限则可延长至15天;最后是审判阶段,如果事件适用的是普通程序,那么法院应当在收到事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晚也不能超过三个月。但是,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事件,或者涉及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况之一的事件,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事件,只要得到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就可以将审判期限延长三个月。然而,具体的审理期限还需要根据事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收集的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与判断。
自犯罪嫌疑人受讯问或强制措施起,律师可凭执业证书、证明及委托书会见。若嫌疑人被捕,家属无法直接见面,仅律师有权探视。建议尽快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明确案件情况,争取从轻处理,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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