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逮捕程序之后,若符合特定条件,则可申请办理取保候审。关于具备取保候审资格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规定包括: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损害公众利益和安全;
3、患有严重疾病、丧失自理能力,孕产妇或是正值哺乳期的母亲等特殊人群,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引发社会不良影响;
4、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采取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还需要开庭吗
关于取保候审是否需于法庭审判环节举行的问题,无法给出确切答案。
针对警方侦探环节中表现出符合取保候审标准之行为的个体,可直接向公安部门提出相关申请,。
而取保候审的条件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被法律判定有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
2.犯罪嫌疑人被认定可能具受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为严重的刑事责任,但是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保证嫌疑人不会对社会构成严重危害;
3.由于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期限已到但案情仍未完全结束,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等手段进行辅助调查。《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谁有权批准
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确定权力主要集中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事件调查阶段拥有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而在事件审查起诉的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则有资格批准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措施候审。至于在事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同样具有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在做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候审的决定时,应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保护措施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逮捕后,符合特定条件可申请取保候审。条件包括:1.可能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2.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不妨碍社会安全;3.患有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人群;4.羁押期满案件未结。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确保程序公正与人性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