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认定要求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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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本罪名所对应的犯罪构成要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首先,本罪名所侵犯的主要客体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即公众安全;其次,行为人必须在道路上实施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醉酒后驾车或开车时进行竞速追逐,而且情节要求特别恶劣;再者,此种犯罪行为的主体应当是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最后,危险驾驶罪中的主观要件须是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有意为之。
危险驾驶罪认定要求是什么

一、危险驾驶罪认定要求是什么

危害驾驶罪的定罪要件如下所示:

首先,该罪名的保护法益在于维护社会大众的公共安全不受侵害;

其次,行为人必须在道路上实施严重威胁公众安全的醉驾行为,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进行危险性极高的竞技竞速,并且此种行为的情节必须达到极其恶劣的程度;

再次,行为人必须年满十六岁,同时还需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定能力;

最后,危害驾驶罪应当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处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对于危险驾驶罪,根据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只要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均将被判处拘役,同时还需进行罚款的严厉处罚:

1.追逐竞争性的激烈驾驶行为,情节特别恶劣的;

2.饮用含有酒精饮料后驾驶汽车的;

3.从事校车业务或乘客运输服务,过度超载或者严重超过规定速度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运输极其危险的化学品,危及到公共安全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对上述第三条和第四条行为负有直接的责任,则将会按照同样的规则进行处罚。

在此基础之上,如果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同时发生的话,将根据其严重程度,由法院进行惩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扣几分

危险驾驶罪绝不仅仅是简单的交通违章扣分之事。它实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任何触犯这一罪名的行为人都必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而在道路交通违法的范畴内,倘若仅限于普通的危险驾驶行为,例如酒后驾车、酗酒驾驶等等,驾驶员的驾驶证往往会被依法吊销。其中,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者,其驾驶证将被直接吊销,且在接下来的五年之内无法再次获得机动车驾驶证。对于那些在饮用酒精饮料之后驾驶营运性机动车的司机们来说,他们的驾驶证也将被依法吊销,同样是在未来五年内无权再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若属于醉酒驾驶营运性机动车的情况,则其驾驶证将被直接吊销,并且在未来十年内都无法再次申领到机动车驾驶证。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哪类情况,待到重新获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后,驾驶人仍然不得再从事营运性机动车的驾驶工作。所以说,总的来看,危险驾驶罪所涉及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刑事方面的惩罚,远不只是简简单单的扣分处理。

危害驾驶罪的定罪要件包括:保护公共安全,醉驾或高危险性竞技竞速且情节恶劣;行为人需满十六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主观上需为故意。这些要件共同确保了对社会大众安全的维护,以及对违法行为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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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如何认定
1、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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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有哪些,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
[律师回复]
一、怎么认定危险驾驶罪
1、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客观要件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要想知道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就必须分清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3、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4、量刑上不同。比照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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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怎么认定危险驾驶罪定罪标准
[律师回复] 今天我们来谈一谈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该罪名是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增设,在刑法修正案九中进行了修改的一个罪名。 该罪名在刑法中是被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中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面所述的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进行处罚。 所以说,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就是拘役,如果危险驾驶同时又触犯其它罪名,比如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以较重的罪名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1年9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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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判多久?
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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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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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认定危险驾驶罪
1、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拟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2、客观要件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

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3)对象条件:驾驶的是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包括大型汽车、小型汽车、专用汽车、特种车、有轨电车、无轨电车等机动车辆。

4)情节条件:情节恶劣。法律对于“情节恶劣”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但依照立法的本意,在闹市区、在高速公路上等醉驾或追逐竞驶,或车上载有多人等情形可以视为情节恶劣。注意:这里的“情节恶劣”不包括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形。
3、主体要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实践中主要是机动车驾驶员。
4、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
二、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要想知道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就必须分清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2、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3、在是否要求出现危害结果上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交通肇事罪为结果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危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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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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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请问危险驾驶罪上诉状怎么写?有这方面资料的朋友能给范本参考一下吗?求帮忙,谢谢谢谢
[律师回复] 原公诉机关陕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
陕县人民法院审理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8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豫MWA389五羊本田125型两轮摩托车,沿陕县西站胜利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与兴隆路交汇丁字路口处,与刘某某驾驶的沿兴隆路自东向西左转弯的豫MM8205哈飞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血醇检验鉴定,事故发生时,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2.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赵某某、张某某、张世某、张某珊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及无前科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协议书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血醇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在事故发生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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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一致,且经过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上诉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张某某称一审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的上诉理由,经查,案发时张某某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车,虽系酒后驾驶,但除造成本人重伤昏迷,脑干损伤、颅骨骨折、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血肿等住院治疗二月有余外,未造成其他人员身体伤害和其他实际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小。且上诉人张某某与事故的另一方刘某某案发后达成协议,刘某某赔偿张某某人民币45000元(已支付)。张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悔罪。综合考虑该案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对其可从轻处罚,其提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应予采纳,但要求判处缓刑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车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但量刑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对张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陕县人民法院(2014)陕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对张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日起至2014年8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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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 周正茂
????????????????????? 代理审判员? 王建光
????????????????????? 代理审判员? 吕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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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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