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要到法院查封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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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取保候审及法院判决的相关问题解答如下,即被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院做出判决时,并非必然需要被查封。若审理过程中,法庭判定其适用于缓刑,则被审判者无需进入监禁场所服刑;然而,若审判结果认定不应采用缓刑,那么被告将在宣判之日起立即被送入监狱,并根据法院的判决履行相应的刑事处罚义务。
取保候审要到法院查封吗

一、取保候审要到法院查封吗

关于取保候审以及法院判决是否需要查封财产这个问题,实际上并不存在一个确定的答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判决被告适用缓刑,那么被告就无需被收押;

然而,若法院判定被告不符合缓刑条件,则会在宣判之后立即将其收押,并且依照法院所做出的判决,执行相应的刑事处罚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可不可以用公司的名义担保

取保候审的申请过程中不得以公司为担保主体。

取保候审的担保人应为自然人身份,不能是社团或其他任何形式的集体组织。

同时,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需具备以下条件:首先,确保其与案件诉讼无关;

其次,拥有切实履行保证责任所需的经济实力;

再次,保证人享有基本人权,人身自由不受任何限制;

最后,保证人需在当地拥有稳定的居住场所并具有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多长时间能办下来

关于取保候审申请的审核批准所需时间,法规并未明确定义其具体范围,而往往取决于有关事例的各种细节及其所涉及的机构或部门的工作进程效率。一般而言,在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后,相应机构将会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决策,如若拒绝接受该申请,他们亦将向申请人阐明理由以供参考。对此,审核批准时间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包含事例的性质、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被控告人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及搜集到的证据状况等。相比较简单的事例,可能因其条件较为明确而使决策进程更加迅速;然而面对复杂的事例,也许就需要更长的时间进行细致审查与全面评判了。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获得取保候审资格并不代表事例已经完结,但被控告人在这段期间仍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后续的调查工作以及审判程序。

关于取保候审及法院判决与财产查封的关系,并无固定答案。法律规定,若被告获判缓刑,则无需收押;反之,若不符合缓刑条件,宣判后将被收押并执行刑罚。至于财产查封,则视具体案件和法院判决而定,并非必然伴随取保候审或判决过程。因此,无法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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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要到法院查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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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法院查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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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轮候被重新查封和轮候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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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性不同。轮候查封在时间上是一种错位式的,讲究的是先后顺序。从第二位送达及以后的所有查封都应该登记为轮候查封。而重复查封从时间上讲,各查封行为在同一时期内同时存在;
2、效力不同。轮候查封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只有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转为查封时才生效。而重复查封中的每一个查封都具有效力。重复查封容易造成查封秩序混乱,造成执行乱和难,所以为法律所禁止。如果认为轮候查封有效力,便会陷入重复查封的怪圈。
3、强制权不同。轮候查封没有强制权。有人撰文说轮候查封的查扣权只有一个,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只有有效的查封才有强制执行权,处于轮候状态的查封没有效力便没有强制权。而重复查封中的强制权是多个同时存在。所以,人民执行人员在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时,要按相关的规定查清权属和已采取的强制状态,对需要作轮候查封的,应要求作轮候查封登记。登记机关应客观公正提供书面情况,并认真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只有相互配合,才能杜绝重复查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故意违反规定,人为乱作为的和协助执行人,一是要依法确认行为无效,二是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否则,执行乱、执行难的问题得不到根本的遏制。
重复查封和轮候查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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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需要法院查封吗
在刑事案件中,法院一般不会冻结取保候审被告人的资产,这样做是为了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避免过度限制被告人的自由。通常情况下,取保候审并不涉及财产查封。不过,如果存在干扰调查或财产转移等风险,司法机构可以依法查封涉案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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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和轮候查封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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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和重新查封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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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轮候查封与重复查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理解不透彻,就会误作重复查封,其实二者有明显区别:
1、时间性不同。轮候查封在时间上是一种错位式的,讲究的是先后顺序。从第二位送达及以后的所有查封都应该登记为轮候查封。而重复查封从时间上讲,各查封行为在同一时期内同时存在;
2、效力不同。轮候查封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只有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转为查封时才生效。而重复查封中的每一个查封都具有效力。重复查封容易造成查封秩序混乱,造成执行乱和难,所以为法律所禁止。如果认为轮候查封有效力,便会陷入重复查封的怪圈。
3、强制权不同。轮候查封没有强制权。有人撰文说轮候查封的查扣权只有一个,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只有有效的查封才有强制执行权,处于轮候状态的查封没有效力便没有强制权。而重复查封中的强制权是多个同时存在。所以,人民执行人员在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时,要按相关的规定查清权属和已采取的强制状态,对需要作轮候查封的,应要求作轮候查封登记。登记机关应客观公正提供书面情况,并认真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只有相互配合,才能杜绝重复查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故意违反规定,人为乱作为的和协助执行人,一是要依法确认行为无效,二是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否则,执行乱、执行难的问题得不到根本的遏制。
怎么区别重复查封与轮候查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概念不同,重复查封指的是已被某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未依法解除查封前,其他人民可以重复查封,且该重复查封与先前的查封同时具有效力;轮候查封指的是对其他人民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
2、性质不同,重复查封属于再查封主义的范畴,轮候查封属于不再查封主义的范畴。
3、效力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轮候查封发生查封效力则附有条件,轮候查封是否生效,取决于在先的查封。查封未经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的,轮候查封就不生效。因查封财产经拍卖、变卖或抵债而使查封的效力消灭的,轮候查封也不能生效。查封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之时,轮候查封始自动生效。
4、时序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它具有“同时性”;轮候查封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时,以先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为准,后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作轮候处理,它体现的是“前后相序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我国采用轮候查封的意义在于以“前后相序”的错位式查封对人民的行为予以认可,赋予了人民对查封财产的单独处分权,保障了审判、执行权的唯一性和性,规范了人民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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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如何区分重复查封与轮候查封问题解答如下,
1、概念不同,重复查封指的是已被某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在未依法解除查封前,其他人民可以重复查封,且该重复查封与先前的查封同时具有效力;轮候查封指的是对其他人民已经查封的财产,执行依次按时间先后在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者在该其他人民进行记载,排队等候,查封依法解除后,在先的轮候查封自动转化为正式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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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效力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轮候查封发生查封效力则附有条件,轮候查封是否生效,取决于在先的查封。查封未经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的,轮候查封就不生效。因查封财产经拍卖、变卖或抵债而使查封的效力消灭的,轮候查封也不能生效。查封依法解除或自动消灭之时,轮候查封始自动生效。
4、时序不同,重复查封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有效查封,它具有“同时性”;轮候查封则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人民对于同一财产进行查封时,以先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为准,后办理查封手续的人民作轮候处理,它体现的是“前后相序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我国采用轮候查封的意义在于以“前后相序”的错位式查封对人民的行为予以认可,赋予了人民对查封财产的单独处分权,保障了审判、执行权的唯一性和性,规范了人民对动产和不动产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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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轮候查封和重复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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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查封和轮候查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理解不透彻,就会误作重复查封,其实二者有明显区别: 1、时间性不同。轮候查封在时间上是一种错位式的,讲究的是先后顺序。从第二位送达及以后的所有查封都应该登记为轮候查封。而重复查封从时间上讲,各查封行为在同一时期内同时存在; 2、效力不同。轮候查封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只有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转为查封时才生效。而重复查封中的每一个查封都具有效力。重复查封容易造成查封秩序混乱,造成执行乱和难,所以为法律所禁止。如果认为轮候查封有效力,便会陷入重复查封的怪圈。 3、强制权不同。轮候查封没有强制权。有人撰文说轮候查封的查扣权只有一个,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只有有效的查封才有强制执行权,处于轮候状态的查封没有效力便没有强制权。而重复查封中的强制权是多个同时存在。所以,人民执行人员在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时,要按相关的规定查清权属和已采取的强制状态,对需要作轮候查封的,应要求作轮候查封登记。登记机关应客观公正提供书面情况,并认真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只有相互配合,才能杜绝重复查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故意违反规定,人为乱作为的和协助执行人,一是要依法确认行为无效,二是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否则,执行乱、执行难的问题得不到根本的遏制。
轮候查封与重复查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轮候查封的效力问题理解不透彻,就会误作重复查封,其实二者有明显区别: 1、时间性不同。轮候查封在时间上是一种错位式的,讲究的是先后顺序。从第二位送达及以后的所有查封都应该登记为轮候查封。而重复查封从时间上讲,各查封行为在同一时期内同时存在; 2、效力不同。轮候查封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只有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转为查封时才生效。而重复查封中的每一个查封都具有效力。重复查封容易造成查封秩序混乱,造成执行乱和难,所以为法律所禁止。如果认为轮候查封有效力,便会陷入重复查封的怪圈。 3、强制权不同。轮候查封没有强制权。有人撰文说轮候查封的查扣权只有一个,笔者不敢苟同,因为只有有效的查封才有强制执行权,处于轮候状态的查封没有效力便没有强制权。而重复查封中的强制权是多个同时存在。所以,人民执行人员在要求登记机关协助时,要按相关的规定查清权属和已采取的强制状态,对需要作轮候查封的,应要求作轮候查封登记。登记机关应客观公正提供书面情况,并认真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只有相互配合,才能杜绝重复查封,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故意违反规定,人为乱作为的和协助执行人,一是要依法确认行为无效,二是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否则,执行乱、执行难的问题得不到根本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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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车辆怎么解封
解除机动车查封需遵循法律程序:先了解查封原因,可能是债务、违法等;再与法院或相关部门沟通,了解解除查封的规定和流程;然后履行法院判决或提供担保;提交解封申请;法院审核通过后,获得解封裁定书;最后到车辆管理所办理解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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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什么是房屋预查封,什么时候能查封
[律师回复] 1、什么是预查封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 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3、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 (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 4、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 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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