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需要批准吗
在实施逮捕行为时,必须经由检察机关的核准方能进行;而最终关于犯罪行为的确立以及量刑标准的设定,则应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与所收集的证据来做出判断和裁决。
此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拘留这一措施的实施,必须将相关资料送交至检察机关手上。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拘留系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直接受理的案件过程中,在侦查阶段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
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二、刑事拘留需要通过检察机关吗
在司法程序中,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权力通常为公安部门所掌握,而无需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然而,若需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如逮捕,则须将涉及案件的相关材料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逐一审核。《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刑事拘留需要什么条件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适用需满足特定的条件和标准。具体而言,需要满足如下七个要素:
1.实施者正在筹备犯罪活动、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在犯罪行为完成后及时被警方侦破并进行了追捕;
2.案件的受害者或案发时在场目击证人明确指出涉嫌犯罪的人员为实施者;
3.在实施者的居所或工作场所内发现与犯罪相关的证据;
4.实施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
5.实施者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6.实施者未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确定;
7.实施者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逮捕需检察机关核准。罪行确立及量刑依案情和证据裁决。刑事诉讼中,拘留须送交检察机关。此拘留指侦查阶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暂时性剥夺自由的强制手段,仅用于法定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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