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后结案有几种可能

最新修订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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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刑事案件而言,何时能够终结并无确切规定的期限。在该类案件进入到审查起诉阶段时,若因事实未明晰、证据存在不足等因素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审理,检察院有权做出不予起诉或将案件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决定。如经过补充侦查工作后,证据仍显不足,那么检察院亦可据此作出不予起诉的决策。在此过程中,若案件得到检察院的不起诉处理,便可视作已经终结。
取保候审后结案有几种可能

一、取保候审后结案有几种可能

对于取保候审阶段的刑事案件而言,其结束时间并无明确规定。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之后,若发现案件事实尚有不清晰之处、证据存在不足,检察院有权作出不予起诉或者退回公安部门进行补充调查的决定。若经补充调查后仍无法获得充分证据,检察院应依法做出不起诉决定。在此情况下,若检察院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则可视为该起刑事案件已告完结。

《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规定什么?

对于获得保释候审的申请,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准则与要求:

首先,未经负责执行该案件的相关部门批准,当事人不得擅自离开其常居之地;

其次,若当事人的居住地址,或其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有所变更,须于二十四小时内主动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再次,当接到传唤时,应尽速前往相关机构报到接受传讯;

同时,当事人也需遵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干扰证人提供真实证据及证词的规定;

最后,遵循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窜通口供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是强制性措施吗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性措施,通常情况下是指在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由司法部门要求受害者本人提供担保人或者是向执法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此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会逃避法律,不干扰警方或者检察官对于事例的调查和审理工作,并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以备随时出庭受审。这种方式出台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尽可能地保证刑事事例的诉讼进程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相比较于拘留逮捕等其他强制性措施而言,取保候审对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所施加的限制相对较为宽松。然而,尽管如此,被取保候审的人员仍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会面临着被改变强制措施的风险。

取保候审的刑事案件结束时间未明确。审查起诉时,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可不起诉或退回公安补充调查。补充后仍证据不足,检察院将依法不起诉,此时刑事案件视为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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