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构成要件要素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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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涵盖如下重要元素:1.行为表现形式:行为人实际采取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动步骤。2.客观方面呈现的内容:行为人在其所实施的行为中,侵犯到了他人关于财产所有权的权益,即不当占据并擅自处理他人未经许可的所有之物。3.主观意识层面:行为人自身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的主观意图,必须是存在着故意进行非法占有的念头。
盗窃罪构成要件要素有哪些内容

一、盗窃罪构成要件要素有哪些内容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中,包含四个关键要素。

首先是,行为:这个要素指的是行为人采取了掠夺他人财产的手段。

其次是,客观方面:这里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作为对他人财产权益所产生的侵害。也就是说,行为人所实施的这种违法行动,直接导致了他们对他人物质财富的非法占有

第三点是,主观方面:这个阶段主要关注的是行为人在进行盗窃时的心理状态。

最后一个要素是,财物价值: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当被盗窃的财物达到一定的数量标准后,才会被认定为犯罪

然而,具体的数额标准则根据不同地区的司法解释而有所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构成要件法律依据

1.本罪所破坏的对象,主要是公共或私人的财产权,这种权利的行使范围即为犯罪的客体。

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必须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而且行为怪异危急,手段多样丰富,这样的犯罪方式才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素。

盗窃者,通常是一般的普通大众,他们这种盗取财物的行为手法直接而明确,主观上有彻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

2.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盗取他人的公私财物,当其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时,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应当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还需要单处或并处罚金。

若是犯罪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面临着更为严厉的法律惩罚,包括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会被要求并处罚金。

若是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那么就将面临漫长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其全部财产。

3.对于所谓的“数额较大”的定义,强调的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其金额最低限度为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

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性的程度,是由犯罪分子所涉及到的犯罪数额大小与社会危害度来决定的。

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涵盖了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而所谓数额巨大,则指的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已经到达了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构成单位怎么办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针对传统意义上的盗窃罪,其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通常为个人。然而,若遇单位破例,进行盗窃行为,则应当依实际情况来作出相应的法律评价与处置。在此种特定情境之中,倘若单位的决策阶层共同决定并实施了盗窃事宜,并且被盗取的财物最终归属于该单位,那么,当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无法回避法律责任时,便有可能被指控犯有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属于此类情形的关键因素包括:犯罪行为是否具备秘密性特征;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此外,被盗物品的价值亦须符合盗窃罪的定罪标准等等。在此基础之上,对于单位盗窃行为的认定,尚需综合考察单位的类型属性、从事经营活动的宗旨、实施盗窃的具体手法及其可能引发的社会危害等多重因素。综上所述,对于单位盗窃问题的处理流程相对复杂,必须结合具体事件进行深入剖析,力求实现公正、科学地裁决。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涵盖四方面:一是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即犯罪者具有窃取他人财物并据为己有的故意;二是客观行为,即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三是窃取对象,必须是他人的财物,且达到一定的价值标准;四是违法性,即行为违反了法律,对他人财产权构成侵害。这四个要素共同构成了盗窃罪的完整构成要件,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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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的客体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复杂客体,但由立法者将扒窃行为规范入刑的目的可以看出,除了对财产权利的保护之外,确实也有兼具保护人身权利之考虑,是有着现实原因与规范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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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行为是犯罪行为人在公共场合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所以扒窃行为最大的特点是行为的秘密性,这也是盗窃犯罪所共有的特征。由于扒窃行为犯罪对象是在公共场所携带财物的被害人,所以也决定了扒窃行为是针对这些人,行为特征是采取割包、拎包、掏口袋等方式直接针对财物,一般不针对行为人。而且盗窃行为所针对的财物一般都是比较小,便于携带的财物,例如钱包、手机等。扒窃行为最突出的特点是利用人多、被害人不注意的客观条件瞬间完成犯罪。例如行为人利用公共汽车上人多,将被害人随身携带的包割破,掏出钱包。
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前扒窃行为要求达到三次以上才能定罪处罚,没有达到只能进行治安处罚。这给司法实践中案件的侦破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一方面是这类犯罪发生在公共场合,人口流动量比较大,被害人一般只有财物损失比较大的情况下才去报案,没有财物损失或者损失较小的不去报案;另一方面扒窃犯罪由于是秘密犯罪,被办案人员发现的可能性比较小,即使发现了同时也要面临着取证的问题。上面的两个方面造成了犯罪报案率极低,犯罪人犯罪成本也极低,从刑事角度而言势必造成放纵犯罪的客观现实。所以这次修正案将多次取消,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扒窃行为就可以定罪处罚,极大的降低了打击扒窃犯罪的成本,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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