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取保候审并未被广泛纳入国家赔偿的范畴之内。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针对的是错误拘留、错误逮捕以及无罪羁押等重大侵权行为。只有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取保候审阶段遭受了误拘误捕乃至无罪羁押的情况下,方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若这些人在行使取保候审权利时,自身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不当限制,亦即未被错误定罪或者被错误羁押,那么他们通常无法获得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六)其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情形。
二、取保候审快到期该如何处理
当取保候审期限行将届满之际,负责执行的相关机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之前以正式文书形式通知做出决定的机关。
该机关有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对取保候审予以解除或采取其他更具约束性的法律手段进行干预。
上述决策亦需以书面方式于期限届满前提交执行机关。
当执行机关收悉来自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之后,必须严格按照决定执行,并且实时向决定机关反馈执行过程。
同时间隔,被取保候审者在整个过程中若无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亦未蓄意再次犯事,那么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操作中,县级以上的执行机关须恪守职责,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全额退还保证金,并务必以书面方式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构有义务即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宣告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同时书面通知他(她)前往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期满后是否归押
取保候审阶段结束之后,究竟是否需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送回监狱执行监管,应根据具体案情及相关法规予以判断。若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自觉遵守保障措施的相关规定,并且事件的调查、检控以及审判等各环节得以流畅推进,加之司法机关经过最后评议,发现其犯罪行为情节较轻,无需判处监禁刑罚或者可以依法免予刑事处罚,那么便有可能不必将其重新收押于监狱之中。然而,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能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或者经过深入调查、检控、审判等程序,发现其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证据确凿充分,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又不具备适用缓刑等非羁押性刑事处罚的条件,那么就很可能需要将其重新送入监狱执行监管。总而言之,取保候审阶段结束之后的处置方式,主要取决于事件的具体情况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
实践中,取保候审通常不纳入国家赔偿。现行赔偿法主要涵盖错误拘留、逮捕及无罪羁押。仅当取保候审者遭误拘、误捕或无罪羁押时,可申请赔偿。若人身自由未受不当限制,通常无法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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