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阶段律师会见按次数收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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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律师在批准逮捕期间为嫌疑犯提供法律援助之际,会面费用的收缴方式将依照律师事务所与委托方之间的自主协定来确定,并不存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规范性准则。一般而言,律师的服务费用可能会根据不同的项目、工作时长或者会面次数来进行计算和收取。然而,如果涉及到经济上较为困难的当事人,他们可以依据我国的《法律援助条例》提出相关的申请,从而有机会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这也是我们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
批捕阶段律师会见按次数收费吗

一、批捕阶段律师会见按次数收费吗

当律师在批准逮捕期间向潜在的罪犯提供法律援助之际,律师与客户之间对于会见此次法律服务之费用的具体支付方式,将通过双方协商来达成共识,并没有全国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明确标准。在实践中,律师事务所通常会根据案件复杂程度以及工作量大小等因素,选择采用项目收费制、时间计费制或次数计费制三种方式进行收费,以确保公平合理。但是,如果当事人因财务状况无法承担高昂之律师费用,他们依据《法律援助条例》中的相关条款,便可依法提出法律援助的请求,而在此情况下,律师所提供的援助性服务有可能是免费赠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

公民就本条例第十条所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一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二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部分或者全部法律服务费用的;

三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以及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二、批捕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吗

刑事案件正式立案之后,犯罪嫌疑人体自其遭受侦查机关初次询问或实施强制措施的那一刻起,便有资格聘请律师协助处理相关法律事务。

为了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享有这方面的权益,侦查人员在进行讯问之时,理应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具有寻求律师帮助的权利。

拘留作为一类常见的强制措施之一,因此一旦犯罪嫌疑人处于拘留状态,他/她就能够立刻邀请律师来提供协助了。

值得注意的是,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以及特别严重的贿赂犯罪等案件,辩护律师侦查阶段欲与正在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会面交流,必须事先获得侦查机构的批准方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批捕阶段律师能会见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自犯罪嫌疑人首次遭致侦查机关的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的那一刻起,便依法享有了委托辩护律师的权利;而作为辩护人的律师亦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交谈。因此,在审查逮捕阶段中,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面交流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有助于全面深入地掌握事件的详细信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以及必要的协助服务,进而有效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律师需要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程序及规章制度,例如向看守所提交包括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在内的各类必备文件资料。此外,在与犯罪嫌疑人会面时,必须遵守看守所的各项规定及要求。

律师在批准逮捕期间提供法律援助时,费用支付方式需双方协商,无统一标准。通常根据项目复杂度、工作量等收费,包括项目制、时间制或次数制。若当事人无法负担,可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申请免费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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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因为女朋友出轨,一怒之下杀了他的出轨对象,自己也被公安机关抓了起来,已经批捕了,请问律师,批捕阶段不允许会见吗
[律师回复] 侦查阶段能否会见嫌疑人
受委托律师要求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应当如实介绍涉嫌罪名和许可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相关知识:侦查阶段可以聘请律师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和六机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侦查人员应当告知他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可以自己聘请,也可以由其亲属代为聘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机关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有关侦查机关应当及时向其所委托的人员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转达该项请求。犯罪嫌疑人仅有聘请律师的要求,但提不出具体对象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当地律师协会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推荐律师。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是指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能因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保守秘密而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准许。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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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阶段律师意见可以不写吗
要写,律师意见很重要。刑诉法第86条规定,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作出了相关规定。因此写律师意见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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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朋友因为急需用钱,没有办法只能绑架人拿赎金救急,结果被批准逮捕了,请问律师,批捕阶段听取法律意见书有用吗
[律师回复]
一、逮捕的严厉性和严重后果,要求辩护律师强化辩护职能
逮捕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作为审前羁押制度,立法者设计的唯一合理目的仅在于保障诉讼活动的有效进行,即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以防止其逃避侦查和审判,防止其相互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如无上述必要,应采用逮捕的替代措施。
但逮捕实际所起的作用远远超过诉讼保障功能,体现在:
1、对犯罪嫌疑人的威慑性,基于对已逮捕的人极少会判处非监禁刑的实践认知,逮捕决定会对涉嫌犯罪的人的心理造成“未审先判”的强烈震慑效果。
2、剥夺人身自由以及必然带来的名誉受损、精神痛苦、家庭破裂等及财产损失,作为企业高管还会导致企业停滞甚至破产、工人失业等后果。
逮捕具有如此严厉程度但错捕的风险也同时高发,原因在于逮捕的证据条件仅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远远低于之后起诉和审判的证据标准;案件尚处于侦查初期,无法把握其基本走向和全貌,侦查机关和批捕部门仅能根据现有的事实和证据作出经验判断。
因此,针对这一项严重影响案件走向和犯罪嫌疑人人身又存在一定错误率的强制措施,辩护人理应加强辩护力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二、现行法律法规为律师在逮捕环节上辩护提供法律武器
(一)新刑诉法在赋予刑辩律师的辩护权中,律师参与逮捕环节具有时间节点上的全面性:
1、逮捕前: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2、逮捕时(审查逮捕):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逮捕后:第九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
第九十五条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七条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016年1月《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试行)》对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二)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关于贯彻执行人民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的指导意见》第九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明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二)刑事诉讼法及三机关相关解释的修改对逮捕和不捕条件进行了细化,规定了若干逮捕和逮捕的具体情形,为律师参与犯罪嫌疑人逮捕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提供了可操作性。
三、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进行辩护
(一)对刑诉法第79条三款规定的逮捕情形,要严格对照,发现不符合的,要立即提出不逮捕的意见。
第一,审查刑诉法第79条第1款“应当逮捕”,关键在于有无社会危险性的把握。
社会危险性是犯罪嫌疑人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以及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社会危险性虽然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将其作为适用逮捕措施的一个必要条件,就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即要具有外在表现性以及可证明性。该条规定了五种应当逮捕的情形,2015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害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此进行了解释,细化为24种情形。
第一项: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扬言实施新的犯罪的;
(三)多次作案、连续作案、流窜作案的;
(四)一年内曾因故意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六)有吸毒、赌博等恶习的;
(七)其他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情形。
(见2015年10月最高检、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害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条)
第二项: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一)案发前或者案发后正在积极策划、组织或者预备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曾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在危害国家安全、黑恶势力、恐怖活动、毒品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或者积极参加的;
(四)其他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三项: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1)曾经或者企图毁灭、伪造、隐匿、转移证据的;
(2)曾经或者企图威逼、恐吓、利诱、收买证人,干扰证人作证的;
(3)有同案犯罪嫌疑人或者与其在事实上存在密切关联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在逃,重要证据尚未收集到位的;
(4)其他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情形。
第四项: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1)扬言或者准备、策划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2)曾经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要挟、迫害等行为的;
(3)采取其他方式滋扰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的正常生活、工作的;
(4)其他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情形。
我小舅和朋友合资开了家花店,他因非法经营被检察院批捕了,我们担心他在看守所里受苦想去探望他,想咨询下批捕阶段亲情会见格式
[律师回复] 侦查阶段能否会见嫌疑人
受委托律师要求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和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应当如实介绍涉嫌罪名和许可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
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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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阶段律师可以参与意见吗?
在批捕阶段律师是可以参与意见的,也是可以提交不予批捕的意见。当公民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都是会给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危害,所以司法机关是一定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处罚的,那么当事人被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后犯罪嫌疑人也是可以为自己进行辩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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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姑姑她前段时间因为涉嫌介绍卖淫被抓了,但是我姑姑她只是介绍卖淫,他本身没有卖淫,我姑姑她已经被批捕了,所以我姑姑她现在想问问关于。审查批捕阶段律师辩护意见的问题
[律师回复] 刑事辩护贯穿于总个诉讼程序,包括公安侦查阶段、检察院批捕及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特别对于无罪或罪轻的案件,更应当付出全身心努力,不留遗憾。有人说律师刑事辩护集中体现在庭审中,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实际上任何阶段都可以有所作为,都可以加以利用依法维护好当事人的权益。
侦查阶段,你可以对当事人取保候审,防范刑讯逼供及诱供等非法取证的发生,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并提出建议取证,防止证据因时间原因而丢失,无罪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等。检察院批捕及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提出建议嫌疑人不符合批捕条件或建议检察院就其批捕决定进行适当性审查,可以建议认为案件存疑、罪无等原因不予以起诉;审判阶段,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意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任何阶段都不可以掉以轻心。律师,要敢担当,有作为,要勤勉尽职尽心尽力。律师,要有所成就,除了业务能力、办案技巧,更重要的是职业素养,体现为:勤勉、尽职、专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4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
第309条规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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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4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第309条规定:“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辩护律师提出不构成犯罪、无社会危险性、不适宜羁押、侦查活动有违法犯罪情形等书面意见的,办案人员应当审查,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说明是否采纳的情况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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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个朋友,她的弟弟全部就因盗窃他人钱财被抓了,马上要被判,他的家人,想问一下关于批捕阶段律师意见书盗窃罪的问题。
[律师回复]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律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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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请律师会见次数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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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般刑事案件的办理期限要五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判下来。从批捕到起诉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
  
1、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二个月。
  
2、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是否起诉,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3、到法院一般情况下,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具体什么时候,要结合当地检察院的案件量及案件复杂程度决定。一般情况下,不超出上述规定是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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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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