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乘车方有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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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涉及到交通肇事罪时,司机的错误操作无疑是引发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乘客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负有刑事责任,除非他们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产生了直接且不可忽视的影响,例如采取不当行为干扰司机的正常驾驶过程或者在明知驾驶员已经饮酒过量的情况下依然决定搭乘该车辆等。但是,当乘客存在明显的过失并且其行为直接诱发了损害后果时,乘客不仅要面临刑事指控,还需为自己造成的损失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
交通肇事罪乘车方有责任吗

一、交通肇事罪乘车方有责任吗

在交通肇事罪的情况下,一般的判定标准往往集中于驾驶人员因疏忽或者不当操作所引发的交通事故。对于乘车者来说,原则上并不负有刑事责任,除非其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产生了直接且显著的影响,例如干扰驾驶员正常行驶、或者明知驾驶员处于醉酒状态却仍然坚持乘坐该车辆等等。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乘车者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前提条件是他们存在过错并且因此而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取保候审可以用公司的名义担保

需注意,取保候审不可使用公司名义作为担保措施。

取保候审的担保义务须由法定自然人承担,严禁任何组织介入其中。

同时,担任取保候审保证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硬性规定的条件:

首先,应当与本案审理无关;

其次,相关人员具有坚持、履行保证义务的实力和决心;

再次,保证人必须拥有相关政治权益,且人身自由不应受任何限制;

最后,保证人应提供稳定地址以及具有合法的经济收益来源。《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交通肇事罪不能判缓的情况有几种

关于交通肇事罪这一类事件中不能判处缓刑的情形,大致上涵盖了下列几种类型:首先,肇事者实施事故后逃逸的行为,如果情节特别恶劣,那么就无法适用缓刑;其次,若肇事者因为逃逸而导致他人死亡的,也将无法获得缓刑的机会;再者,若是肇事者存在诸如酒后驾驶、毒品滥用等极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并且该行为因此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同样不适合判处缓刑;另外,如果肇事者在事故发生之后未能积极主动地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同时并未得到受害人和其家人的谅解,那么恐怕也难以得到缓刑的宽恕;最后一种情形便是,若被告的犯罪事实极其严重,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极为恶劣,甚至对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构成了巨大威胁,那么法官通常会考虑不予判处缓刑。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每一起具体事件的量刑处理都需要遵循严谨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综合考虑诸多因素,最终由法院经过详细审理后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在交通肇事罪中,判定多针对驾驶者的疏忽或不当操作。乘车者通常不负刑事责任,除非其行为直接显著影响事故,如干扰驾驶或明知驾驶员醉酒仍乘车。但特殊情况下,乘车者若有过错并造成实际损害,可能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总之,责任判定需综合考虑各方行为与事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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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后开门撞死人,交通肇事罪
[律师回复] 本案的事发地在小区门口。只要经判定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那么它就属于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反之,导致打开的车门与同向行驶的骑车人发生碰撞,并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主客观方面的要件。假如本案不是发生在小区门口,而是发生在小区里面,那么性质就完全不同。由于小区内的道路一般是不答应无关车辆随意通行的,因此它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所指的“道路”,本案中被告人打开车门之前没有充分尽到向后瞭望的留意义务,但仍处于公共交通治理范围之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划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划定,该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应当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的划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划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共泊车场等用于公家通行的场所,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假如在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违背了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即使发生事故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虽位于道路边沿:(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构成犯罪的。假如在小区之内发生这样的事故,则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的划定,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也就不是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区域
朋友在上班的时候,做的出租车,但是没想到发生了事故,请问律师先生关于这个交通肇事罪车内乘客该追究责任吗?
[律师回复] 我认为应该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的,因为是由于司机本人的失误而导致此结果的发生的。我依据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扩大了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因此,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如果不是或不能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一般而言,适用有关生产安全规章认定责任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适用生活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你这个案件关键是交通管理部门的认定最为重要。如果此部门认定你构成犯罪,则就会按以下处理。
刑法对你这种情况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比较模糊。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135条和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等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司机个人也成了这样,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调节解决,死亡者家属可以向法院申请要求适当的经济赔偿.
按你后来补的来说,那么是在执行任务时发生的以外了.和你说的前面的完全变质了.可以向有关单位要求一定的经济补偿,及治疗费用.但司机还是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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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车主和乘车人都需要承担责任吗?
肇事逃逸车主会承担责任,对于乘车人来说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是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责任;而且对于肇事逃逸的车主只要认定为肇事逃逸罪,一般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严重者三年以下七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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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乘客下车后开门撞死人,是交通肇事罪还是交通肇事罪
[律师回复] 本案的事发地在小区门口。只要经判定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那么它就属于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反之,导致打开的车门与同向行驶的骑车人发生碰撞,并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主客观方面的要件。假如本案不是发生在小区门口,而是发生在小区里面,那么性质就完全不同。由于小区内的道路一般是不答应无关车辆随意通行的,因此它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所指的“道路”,本案中被告人打开车门之前没有充分尽到向后瞭望的留意义务,但仍处于公共交通治理范围之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划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划定,该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应当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的划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划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共泊车场等用于公家通行的场所,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假如在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违背了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即使发生事故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虽位于道路边沿:(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构成犯罪的。假如在小区之内发生这样的事故,则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的划定,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也就不是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区域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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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肇事者乘客的责任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驾车人在饮酒状态下,对自己的行为认识往往比较模糊,自制能力下降,很容易出现交通事故,给本人他人造成危害。此时同乘的人如进行劝阻或制止,则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伤亡,对乘车人自己也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 醉酒驾车肇事时作为乘客是否承担责任 许多乘客明知司机处在醉酒状态,而没有制止,更有甚者明知司机醉酒仍要求其驾驶,对交通肇事存在侥幸心理,在一定程度上无疑对交通肇事起到了 “姑息纵容”和“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乘车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以前的法律法规中,交通肇事只处罚司机,对乘客没有任何的威慑。而法律之所以对人进行制裁,无非是人在能选择善的时候选择了 “恶”。如果乘车人可以选择制止司机醉酒驾车而不选择制止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处罚。 退一步讲,即便把乘车人制止醉酒驾车的行为归入道德范畴,也属于可用法律加以强制的普遍道德。道德分为“普遍道德”和“特殊道德”。前者是指大多数人信仰的,维系一个社会必不可少的道德规范,可以为法律加以强制推行。特殊道德则是大多数人做不到的“上人道德”,此类道德应当“法律不强人所难”,不宜以法律加以强制。比如见义勇为等。而乘车人对醉酒司机的制止,不是纯粹的利他行为,在保障别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时也维护了自己的利益,因此对于此类普遍道德,当然可以用法律加以强制推行。 加强这方面的立法势在必行,但还应更具体化。 一、明确对 “醉酒驾车”的 “车”的界定,应限于私家车、政府用车等非营运性车辆; 二、乘车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乘车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或应知司机醉酒驾车; 四、在处罚力度上,对乘车人应坚持适度原则。
乘客开车撞死人,是属于交通肇事罪吗
[律师回复] 本案的事发地在小区门口。只要经判定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那么它就属于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反之,导致打开的车门与同向行驶的骑车人发生碰撞,并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主客观方面的要件。假如本案不是发生在小区门口,而是发生在小区里面,那么性质就完全不同。由于小区内的道路一般是不答应无关车辆随意通行的,因此它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所指的“道路”,本案中被告人打开车门之前没有充分尽到向后瞭望的留意义务,但仍处于公共交通治理范围之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划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划定,该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应当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的划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划定、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公共泊车场等用于公家通行的场所,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假如在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违背了交通运输治理法规,即使发生事故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虽位于道路边沿:(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构成犯罪的。假如在小区之内发生这样的事故,则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的划定,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答应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也就不是实行公共交通治理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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