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乃属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常用于针对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可独立适用附加刑责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诸人,亦包括身患重疾、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阶段的女性。在此期限内,对应对象的行动会有所受限,然而他们仍然有权在其居所或是其他特许地点自由居住。若在此期间内发现新的犯罪事实或试图逃避调查事宜,司法机关均有权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刑事拘留的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监视居住不得超过多久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被指定居所监视的期限有着严格的限制,其最长时限为六个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不同的刑事案件的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役,给予担保以及短期的居留,或者是实施指定居所的监视等多种手段进行限制人身自由。
而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获得保释的最长有效期可能延长至12个月,但他们的指定居所监视的有效期只能延长至6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监视居住不让律师会见向哪里反应
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后,倘若遭到辩护律师会面申请遭到拒绝,这无疑是违反法律法规的不正当行为。对于这样的情况,您完全有资格向负责执行该项措施的公安部门的同级别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并进行投诉。作为一个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机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全面且有效的监控与监管。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律师在事例侦查阶段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定权益。若在此过程中遭遇任何阻碍,您应当立即采取合法手段来保护当事人以及律师的合法权益。此外,您还可向所在地的律师协会进行反馈,寻求行业内的支持与援助。然而,请务必注意,在提交问题时,必须准备充分的相关证据材料,以便于提高您申诉的可信度与说服力。
监视居住是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适用于可能判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包括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哺乳期妇女。期间行动受限,但可在居所或特许地点居住。新犯罪事实或逃避调查,司法机关可依法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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