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公安侦查期限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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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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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涉及交通肇事罪的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一般情况下为两个月;但是,针对案件的复杂程度则视具体情况而定,可以予以适当的延长。若涉案情节严重或过于复杂,经过其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正式审批通过后,可以将侦查期限再延长至一个月之久。
交通肇事罪公安侦查期限多久

一、交通肇事罪公安侦查期限多久

上述关于交通肇事犯罪的重要法律内容在于,公安机关所拥有的调查期通常情况下限定在两个月内,然而针对部分案情尤为复杂的特殊情况,这一期限可能需要予以适当延长。若案件性质严重或复杂性较高,需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将侦查期再行延长一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期限均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设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交通肇事罪的刑期要如何进行计算

关于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的相关规定指出:

若在判决前能与受害者达成全面赔偿协议,则可依法获得相应程度的从轻或减轻惩罚。

具体而言,倘若行为人引发重大事故,造成他人严重受伤乃至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及私人财物受到严重损失,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的严厉罚责;

如果行为人存在交通运输肇事后跑路或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上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的刑罚

至于由于逃跑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则须承担更严厉的七年以上有期徒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不肯赔偿怎么办

在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事件中,如果肇事者拒绝做出相应的赔偿,那么受害方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方式来进行维权:首先,可以选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一步要求肇事者承担起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司法机关会在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审判的同时,一并对与之相伴随的民事赔偿事项进行裁决处理;接下来,倘若在法院下发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之后,肇事者仍旧拒绝承担赔偿义务的话,受害方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进行强制执行。在这个环节里,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行事,例如可能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手段,以确保受害方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此外,我们还需要特别注意肇事者是否为所造成的损失购买了足够金额的保险。如果已经投保的话,受害方可尝试请求保险公司在其所承保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预先支付相应的理赔款。在这一整套流程当中,受害方向司法部门主张自己的权益时,务必注意保存好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例如此前的医疗费用收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等,以便能够更好地支撑自己的赔偿请求。

交通肇事犯罪调查中,公安机关通常有两个月调查期。但对复杂案件,期限可适当延长。若案件严重或复杂,需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批准,再延长一个月。这些期限均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保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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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安机关向人民出具建议中止审理案件的函不算是干预司法审判。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刑事优先”,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
(五)项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对本案中止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常常成为“刑事优先”的依据。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有两个主要司法解释,即1997年12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及1998年4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98年《规定》)。《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人民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如发现犯罪线索,应将犯罪线索及时书面告知公安或。如案件当事人因伪造、变造、虚开存单或涉嫌诈骗,有关国家机关已立案侦查,存单纠纷案件确须待刑事案件结案后才能审理的,人民应当中止审理。”范围主要限定在存单纠纷案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98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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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第二百五十五条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等措施。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第二百五十九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第二百六十二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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