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还会不予追究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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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顾名思义,取保候审乃是一项重大刑事强制性措施,其核心含义在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嫌疑犯或被告人均可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提供相应担保人之后,无需继续被羁押于看守所内。然而,这并不代表他们将免受刑事责任的追究。若经查证属实,法院仍将依据法律程序进行公正审判。
取保候审还会不予追究吗

一、取保候审还会不予追究吗

取保候审乃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性措施,即是指嫌疑犯或被告人事先支付相对应数额的保证金,亦或是提供具备担保资格的人士作为其保证人,便可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无需再被监禁于狱内。

然而,这并非意味着侦测机关将不对其进行后续的法律追责。若经查证,相关证据确凿无误,则法庭届时必将依法予以审判裁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行为,应当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需出具相应的决定书。对于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则上仅能采取一次取保候审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的申请流程是什么

取保候审的相关申请流程如下所述:

首先,被拘禁或处于拘留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其近亲友需要以书面的方式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

其次,当公安部门、法院系统以及检察机构对申请人的申请予以确认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时,则应签发准许取保候审的决定文件以及执行该决定的通知文书;

再者,犯罪嫌疑人事先提出保证人进行担保或者缴纳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来确保其遵守法律;

最后,在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期间,会向当事各方公布并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各司法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对涉嫌罪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应予以监管,并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作为担保。《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后还用律师

身为应被释放等候审讯者之一员,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这一步骤仅象征着犯罪过程终结的一个阶段,而非终极结果。在此期间,执业代理律师始终能够发挥关键作用。首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他们有能力实时跟踪事件的发展情况,与负责调查此案的机构建立紧密联系,并且随时掌握有关该事件最新的详细信息。其次,代理律师会向其委托人提供专业法律知识的指导,明确告知其应当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责任以及可能引发的潜在法律风险。再次,经过不懈努力,律师们还可以在协助当事人收集与其诉讼有利的各种证据上面举足轻重,并为未来防御面临的指控制定适当的辩护策略。无论最终事件将步入审查起诉环节抑或是走入审判阶段,由律师展开的专业辩护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即使您取得了释放等候审讯者的资格,请不要低估律师的作用,您需要对事件的实际状况及其对自身需求进行深入分析,才能权衡是否需要聘用代理人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措施,嫌疑犯或被告人可通过缴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免于监禁,但仍需接受法律追责。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对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需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出具决定书,原则上仅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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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如何理解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一、逃税罪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二、如何理解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正确理解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修正案对纳税人第一次“逃避缴纳税款”的处理办法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且接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将逃避缴纳税款的初犯用行政处罚结果替代了刑事处罚责任,是立法中的特殊条款,在执行过程中应严格予以规范。
1、正确理解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
首先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应理解为就是要全面按照税务机关的有关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要求全面、及时地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行政处罚也必须在有效期内执行,纳税人提出复议复核或诉讼 的,在纳税人穷尽法律救济手段之后仍维持该决定的,以
最后的有效执行期限为准,中途超过时限造成救济无法实现的,必须及时履行,否则即便履行了行政处罚,也不应视为该款的规定。
其次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必须与催缴行为同时做出,防止执法人员不作处理,待司法机关掌握情况准备介入时再作行政处理,使其变成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的手段。再次,行政处罚的力度要与刑事处罚相一致,这样才能体现罚当其罪的原则。
2、正确理解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前置程序
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前置是不是必然程序呢?如果是司法机关发现后直接侦查的案件是否还需要由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呢?
行政处罚前置程序是对纳税人有利的保护程序,是逃避缴纳税款处理的一般程序原则,应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涉嫌偷税罪的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罚,
然后根据纳税人是否接受处罚再考虑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如税务机关不能先行处罚,刑法修正案逃避缴纳税款一定条件下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就无法得到落实。也就是说这时不作行政处罚,对有关纳税人是极其不利的,不能体现刑法的平等原则。如果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否还要移送呢?按移送规定来看标准应是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就可以不必移送了。但税务机关终究是,不是司法机关,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认定权是司法机关。税务机关有可能受检查权限和水平所限或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处理的不全面。税务和公安应做好机制衔接工作,对这种情形税务机关应向公安部门进行备案,便于部门之间的监督。
3、正确理解该款的两个限制性条件
一是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的规定,应理解为纳税人前次因逃避缴纳罪被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之内又犯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前次刑罚的执行既包括主刑的执行,也包括附加刑的执行,对于罚金刑的执行应以
最后按照判决全部缴纳完毕为止,否则不视为执行完毕。关于后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时间标准应如何界定,也会产生歧义。如是以应税行为的发生日,还是有效期内的申报日,以及还是执法机关的发现立案之日。应区分纳税主体的不同而规定不同的时间标准,对于取得纳税登记的,应以法律规定的纳税有效期为准,超过该期限时,就应视为逃避缴纳税款之日;对于没有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主体,从其知道或应该知道需要缴纳税款之日后一段时间内为纳税期限,超过的就视为逃避缴纳税款日,具体时间应不低于取得纳税登记的纳税人缴 税期限。
4、正确理解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首先,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的原由必须是纳税人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如果是因违反税收管理法规定或其它税法而由税务机关的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则不属于此处的二次处罚规定。
其次,此处的二次必须是对同一纳税主体做出的,如果前次是针对自然人的,后此是针对该自然人设立的法人的,也不属于两次行政处罚规定。再次,做出两次行政处罚的主体既包含地税国税,还包括其他依授权实施税政的受托机关依法做出的针对逃避缴纳税款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但如果纳税人因同一经营行为逃避缴纳不同的税种同时受到国地税的双重处罚,则应视为一次行政处罚。因为对于纳税人来说只有一次违法行为,不能因处罚主体的不同而成为两次处罚结果,否则就会失去法律的平等性。
最后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保证各种处罚的透明性,以便于执法人员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防止放纵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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