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毒罪怎么才能成立
若要确立贩毒罪的犯罪事实,则需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素:
首先,行为人须对所贩卖之物为毒品有明确的认识,并有意实施贩卖、运输、制造,或向他人非法提供等行为;
其次,实际发生的毒品交易行为或明确的交易意愿也是必备条件;
最后,涉案毒品的数量,如果达到了中国刑法明确规定的标准线,那么贩毒罪的罪名就可以依法被确定下来了。一旦上述条件均经法庭审理后予以确认,贩毒罪即告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二、贩毒罪怎么构成的
毒品犯罪系基于如下几项要件综合而成:
其所侵犯的主要客体乃是国家关于毒品管制的各项法规制度以及广大公民的人身身心健康;
行为者实施有偿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蓄意非法购买或接收任何种类的毒品;
行为主体必须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刑事辨认与控制能力的普通公民;
行为人在主观认知上形成明确的故意心态。《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贩毒罪怎么量刑
贩毒行为构成了特为严重的刑事犯罪,依据我国严谨的刑法规定,对于此类事例的量刑将取决于诸多方面的综合考量。这些因素包括详细的毒品交易数量、类别、涉事人是否曾经有过类似前科等等。总体而言:-在毒品交易活动中,数量的多少往往决定着对应的刑罚程度的轻重;-若是情节特别恶劣的状况,例如反复进行毒品交易或者向众多人员实施贩卖等行为,那么相应的惩罚力度也会随之加大;-对于主犯与从犯之间的量刑差异亦会有所体现。至于具体的量刑标准,则需要根据每一起事例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们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以确保依法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决。
确立贩毒罪需满足:行为人明知为毒品,并有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提供等故意行为;实际发生毒品交易或明确交易意愿;涉案毒品数量达刑法规定标准。经法庭审理确认上述条件,即成立贩毒罪。保护社会安全,打击毒品犯罪,维护法律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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