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毋庸置疑是对财产权益造成侵害的犯罪行为之一。这类犯罪行为通常发生在有工作身份的人身上,他们利用职务上所享有的方便条件,私自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资金挪用于个人用途或借予他人,且在这个过程中,资金数额较大,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能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资金数额依然较大,同时资金也被用以从事获利性活动,甚至是非法活动。这样的行为无疑侵犯了单位对于资金的合法使用权,因此被归类于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挪用资金罪数额怎么认定
挪用资金罪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它正规实体团体中供职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所赋予的职权范围内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资金据为己有或者违法转借给他人使用的犯罪行为。关于该犯罪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律规定包含以下几种情况:首先,涉案金额在10,000元到30,000元之间,且已经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的;其次,涉案金额同样在上述范围之内,但是被用于盈利性商业活动的;最后,涉案金额在5,000元到20,000元之间,并且这些资金用于非法目的和活动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挪用资金罪公安会追究吗
在刑事法律领域,挪用资金罪一直是公安机关秉持公正原则,严厉打击的对象。挪用资金罪,指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员,擅自利用在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非法从本机构的账户中合法转移本应归属各自所有的资金私自占为己有或者提供贷款供他人之用的违法行为。一旦发现任何关于此类犯罪的线索以及确凿的证据证实其确实发生,公安机关将毫不犹豫地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迅速启动全面的调查程序。在此基础上,如果犯罪人挪用的资金数额大到一定程度,或此行为已经长达三个月仍未如数归还,或者虽然未达到三个月的期限,但是此人通过挪用公款进行了商业盈利活动,抑或是进行了非法活动,那么这些情况均满足了此项犯罪的立案标准。进入侦查环节后,公安机关将会采取各种手段获取证据,如搜集有力的书面证据,核实实物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收集来自众多证人的言辞证据等等,进而全面核实犯罪的具体事实是否具实。一旦确认犯罪事实成立无误,公安机关便会依法将事例移交至检察院,交由他们对被告提起公诉。
挪用资金罪是侵害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常见于有职务身份者。他们利用便利,私自挪用单位资金为个人用途或借予他人。若金额大且超三月未还,或虽未超三月但金额大且用于获利或非法活动,均构成此罪。该行为侵犯单位资金合法使用权,属侵犯财产权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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