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开庭可以旁听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在进行案件审判时会采取公开审理模式,允许公众在场观摩,其中当然也涵盖了对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审判过程。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比如涉及国家安全机密、个人隐私权益或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等方面的问题,法院则有权力依法决定是否进行非公开审理。因此,若危险驾驶罪案件并未触及到以上所述的特殊状况,那么广大公众通常都能够参与旁听该类案件的审判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危险驾驶罪是否都要判刑
请注意,关于危险驾驶罪是否必然判处刑法的问题,实际上是有相应判断标准的。
若情况表现出显著轻微且造成危害有限的事实,那么我们通常无法对其实施刑事追责。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本国境内道路上驾驭机动车,以下情形中任何一种情况出现时,应处以拘留和罚金的严厉处罚:
(1)追求速度激情,情节特别恶劣者;
(2)酒精作用影响驾驶能力而进行驾驶者;
(3)从事校车服务或客运服务,严重超越额定乘客承载量,或是违法规定时速行车的情况;
(4)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下,仍进行违背规定的运输活动,从而威胁到大众安全的行为。
对于上述第(3)、(4)两种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对此负有直接责任者,同样要接受与前述规定相同的处罚。
然而,当以上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行为时,则需按照惩罚力度更为严重的条款予以定罪量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三、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怎么判
对于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人,其刑期通常需要结合众多复杂的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制定。其中,共同犯罪者是否实际施加了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协助、教唆等影响力是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的核心要素。倘若共同犯罪者在明知他人正在实施危险驾驶行为时依然提供便利、指使人从事此种行为,便可视作共同犯罪行为人。然而,在具体量刑方面,除了要权衡共同犯罪者自身所持有的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其在此次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之外,还需重点关注此次危险驾驶行为所引发的后果。若共同犯罪者在整个行为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或者次要,那么他有可能被判决为从犯,根据相关法令享受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刑事责任待遇。需要明确的是,一旦与他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驾驶罪行,那么行为人的刑罚大致上将会是拘役,同时还将面临罚金的处罚。然而,对于共同犯罪者的具体刑期,则需要由法院依据事例的具体情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裁决。
我国法律规定,危险驾驶罪案件通常公开审理,公众可旁听。但在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犯罪等特定情况下,法院可决定非公开审理。若未触及这些特殊情况,公众可旁听此类案件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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