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保候审的侦查期限通常与整体刑事案件的侦查期限是保持一致的,因此并无单独明确的时间限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要求,侦查活动中的拘留期限原则上不能超出两个月;对于案情较复杂的案件,可适当予以延长。在这期间内,取保候审仍然具有效力,但是总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如遇特殊情形,也可依据法定程序申请适当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二、取保候审了要如何遵守规定
对已经获得取保候审许可的人士而言,他们必须遵循以下各项规定:首先,未经实施监管机构的同意,他们是不准离开所在城市县区域的;其次,如果他们变更了居留地址、工作岗位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务必在24小时内报告给实施监管机构;再次,每当接到传唤,该类人士应该随时予以到场配合;接下来,不能采取任何形式干扰证人的作证能力;最后,不得有销毁、伪造证据,或者相互串通供词这些行为。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有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要求该等人士遵守任意一项或全部下列规定:第一,不得进入某种特定的场所;第二,不得与某些特定的人物进行会面或通讯联络;第三,不得参与某种特定的活动;第四,将本人的护照及其他出入境凭证、驾照等重要证件提交给实施监管机构保管。《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名副其实的刑事司法强制性措施。若在此期间内再度犯法,作为监禁单位的监管者往往不必承担重大责任。虽然取保候审实质上并不能等同于可将被告的罪责减轻或者彻底免予,而更多的是在确保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基础之上,赋予了他们相应的人身自由权利。然而,监禁单位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的监管职责,其中包括向被取保人明确告知相关事项以及实施必要的监督措施。然而,倘若监禁单位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导致被取保人再度出现犯罪问题,那么相关责任人则极有可能承受法律的惩罚。但是,要使上述情况得到确认,则必须要有充足有力的证据来证实在监管方面确实存在任何过错。总而言之,一般来说,倘若被取保人再度犯罪,其主要责任无疑应由该人自身承担,因为他未能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
取保候审的侦查期限与刑事案件侦查期限同步,无独立时间限定。依据《刑事诉讼法》,侦查拘留原则上不超两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取保候审在此期间有效,但总时长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可依法申请适当延长。整体而言,取保候审期限受整体侦查期限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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