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若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期限已经届满,那么公安机关将会失去对该案件提起公诉的权力,法院亦无法进行审判,因而责任人将不会因为这起犯罪行为而遭受刑事惩罚。
然而在此需要特别提醒您,即便刑事追诉时效已经到期,受害人或者其亲属仍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来弥补所受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交通肇事罪怎么假释
已然犯下了与交通肇事相关罪行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之人士,若其在监狱中的表现优异且已服刑期过半,则可向有关部门提交假释申请。此举需要由负责执行刑罚的特定机构,向其所在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假释建议书。然后,人民法院将对此进行审查,权衡利弊后判断是否应给予假释。需要强调的是,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循监规,加以教育改造,表达出真心地悔改决意,并且认定自身无再犯任何犯罪行为的风险,这即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只要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方方面面的具体情况,就应被视为"确有悔改表现":首先,需真诚承认所犯罪行并愿意接受相应的法律制裁;其次,必须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以及监狱管理规定;再次,他们应当主动参与政治、文化及技术方面的学习活动;最后,他们应积极投入到劳动生产之中,爱护公共设施,全力以赴完成分配给自己的劳动任务。《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交通肇事罪坐牢期间多死了一个人怎么办
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交通肇事罪而坐牢期间,若再次因为相同原因导致多人死亡事件发生,那么这很可能会对其原先所犯下的罪行产生影响。首先,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并确认此次新增的死亡结果与前次的肇事行为之间是否存在着紧密的因果联系。如果是因为前次肇事行为直接引发的,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便有可能将其视为司法机关尚未审判到位的漏罪之一。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必须依法重新审定新的罪名,随后再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如何执行新的刑罚以及弥补前次所判处的刑期。然而,倘若新增的死亡结果并非由于前次肇事行为直接导致的,而是受到其他独立因素的影响,那么,这个问题就变得相当复杂了。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结合各类证据,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评估,看看能否说明新增死亡结果对原判刑罚没有任何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交通肇事罪的追诉期限满后,公安机关不再提起公诉,法院不审判,责任人因此免受刑事惩罚。这意味着超过追诉期限的交通肇事案件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