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怎么完结
取保候审制度在以下几种情形下通常宣告终结:
首先,案件经过全面审查得以妥善处理;
其次,法院会针对该案做出最终判决;
再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亦是其结束之时;
最后,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违反相关规定,其所享受的取保待遇也将被依法取消。例如,当检察机构决定对某项指控不予起诉,法院裁定被告人无罪或有罪的,抑或是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之际,公安机关都应立即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准予取保候审:
1.涉嫌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情况;
2.涉嫌犯罪行为将被判处罚金以上刑期,经取保候审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情况;
3.案情复杂,需进行长时间审理的案件在羁押期限届满时尚未审结,须采用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
4.当事人因身体原因无法承受监禁生活,如身患重疾或生活难以自理等,或者孕产妇或正在哺乳幼儿之人,经过取保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是否代表证据确凿
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了确凿无疑的证据。事实上,这仅仅是一种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措施,旨在维护和促进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进行,同时兼顾到某些具有潜在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可能面临的较为轻微的刑罚制裁。然而,在日常司法实践中,即使处于取保候审阶段,侦查机构仍然有权利和义务继续深入开展事件的调查工作,以期获取和补充更多的证据材料。如果在最终的审判过程中,所取得的证据足以证实犯罪行为的确存在且事实清楚,那么将对此案进行进一步的诉讼处理流程;反之,如果经过全盘而系统的调查取证后仍然难以得出确切结论或者证据不足以支撑定罪量刑的要求,此案有可能被司法机关终止或撤销。综上所述,我们必须明确认识到取保候审仅为一个阶段性的程序,并不能直接推断出证据已经确凿无误。
取保候审制度通常在以下情形宣告终结:一是案件审理结束,判决已作出;二是嫌疑人或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如逃离、干扰调查等;三是发现新的证据,需进一步拘留或逮捕;四是案件需移送其他司法机关处理。以上任一情形出现,取保候审制度即告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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