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起诉会上他征信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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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债务人未能及时偿还所拖欠款项,并且在经过法院裁决之后仍未履行还款责任,那么该情况下法庭有权依据相关法规将此债务人添加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从而对其个人信誉度产生不良影响。
欠钱不还起诉会上他征信吗

一、欠钱不还起诉会上他征信

若有人拖欠款项且在法院裁决后仍未履行还款责任,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相关内容,法院有权依法将债务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之中,此举势必会对债务人的个人征信记录带来负面影响。在此解释中,我们了解到,倘若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体拥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却未能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将会依据上述条例,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便以法律手段对其实施严厉的信用惩罚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欠钱不还玩消失是否算诈骗

关于欠债未清而玩失踪,或是否构成诈骗,需要依据诸多具体情形进行深入分析。

在实践中,若出现借款人因为种种原因,长期拖延不愿意偿还贷款的现象,例如由于商业经营遭遇失败导致资金运转紧张,亦或者是选择将借款用于其他非盈利性用途,根本就没有违背法律制度,且保证了年初向借款人申请借款时,并无侵吞他人财产的念头,并且在借款后,并非肆意滥用这些资金,而是始终坚持还款这个初衷的话,那么我们就没有权利认定其涉嫌欺诈

然而,当借款相关方面临债务纠纷时,他们有权优先考虑通过协议方式进行自我解决;

如果经过多次商议仍无法得到满意的结果,他们则有权向当地的民间法院提起诉讼,以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双方的争议。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欠贷不还型的“诈骗”案件,司法机构通常会围绕以下三个关键点展开深度调查和分析:

首先,审查贷款人借以借款的具体理由及其资金的实际用途;

其次,了解和评估申请贷款时贷款人所处的财务状况;

最后,评估贷款申请人是否存在掩盖真实身份或隐匿行踪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欠钱不还起诉之后会怎么样

在您提出诉讼并交由法院处理之后,院方将会对相关证据展开详尽的审查与核实工作。倘若所有证据都显示出确凿的证据链条,法官们通常会做出判决要求被告承担债务责任,履行还款义务。然而,即使法院已经做出了判决,如果被告依然拒绝按照裁判结果偿还欠款,那么您可以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在此过程中,法院将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例如查封、扣押被告的财产等方式,以确保您能够顺利地收回自己应得的款项。此外,被告还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从而面临严重的信用惩戒。

若人拖欠款项且拒不履行法院裁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院有权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名单,此举将严重影响其个人征信。若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义务,法院将依法列入失信名单,采取法律手段进行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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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被起诉会上征信吗
债务拖欠且经由法律诉讼却仍然未得到偿还的情况本身并不会直接地使得涉案人员牵扯进征信体系当中,然而,倘若在法院判定债务责任归属之后,相关责任人仍旧未能积极履行其应尽的还款义务,那么作为债权人便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来解决这一问题。在此种情形下,若责任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老赖"群体,其个人资料有可能会被上传至征信系统,从而对其个人信用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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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没有征地批文就征地,合法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征收方没有征地批文就征地,合法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征地批文属于违法征地,但有了征地批文也不一定合法。
完整的征地程序到征地批文下来之后要经历哪些程序呢?
一、征地拟公告
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门在拟征地的村(居)委会发布征地拟公告,告知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和村(居)民,将被征收土地的范围、面积、地类、位置、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被安置人员、安置途径一次性张贴公告在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公示栏以及各村民小组。征地拟公告出来之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以及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公安局也会暂停该被征地的村(居)委会的户口迁入或迁出。
二、现状调查及确认
征地拟公告出来后,市、县、区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征地情况进行调查,查清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情况,计算征地涉及的需要安置农民的情况,拟定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方案,并由被征地村(居)委会、被征地农民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签字。
三、征询村民意见,组织征地听证
在上报征地材料前,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就确认结果及拟征地的范围、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人员安置方案,在拟征地村予以公示,听取被征地农村村民和村(居)委会的意见,告知听证的权利,如果有人提出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村民的意见。
四、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征地补偿标准、人员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拟定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过区县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层层上报,最后报省人民政府或批准。
五、征地的审核、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一般由省、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符合最低保护标准,人员安置方案已经确认,报请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需报批准的,由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批准,征地经或省政府批准后,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下发正式的征地批准文件。
六、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部的征地批文下发后,当地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要发布征地公告,当地的县、市、区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均需要在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和被征地村民小组进行张贴公示。有条件的还应通过广播、通知等形式进行广而告之。
七、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村民在看到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后到公告所指定的位置和联系人持土地权属证明和其他产权证明,办理补偿登记。
八、签署征地补偿协议和交付土地
根据征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被征地农户以及村(居)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一式三份,国土资源部门一份、被征地农户一份、村(居)委会一份。并且征地补偿款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和村(居)会;如果征地补偿款没有落实到位的,被征地农户有权拒绝交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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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起诉了不上征信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规定,任何民事主体均应依法依规或是遵循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履行其所应负有的民事责任及义务。若涉及到金钱债务未能按期偿还的情形,当债权人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时,此种行为便隶属于民事诉讼的领域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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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中,什么样的征收是合法征收
[律师回复] 在农村土地征收中,什么样的征收是违法征地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违法征收土地的情形包括非法占用土地、未经批准征收土地、征收土地超出征收范围、以欺诈的方式取得土地征收资格等。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土地征用的特点 1、强制性,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在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征地方与土地被征收的集体组织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土地,无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国家征收土地作为一种行政行为,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必须服从。 2、行政性,土地征收行为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的民事行为,而是有权行使其职权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有人认为土地征收属于国家行为,这种观点是不确切的,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行为没有区别都是由行使法定的职权的行为,国家行为是不可诉的,征地属于行政行为,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和。 3、公益性,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多数学者认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 4、土地征收必须以补偿为必备条件。国家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同时,应当对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进行补偿,的应当保障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下降。
土地征收发布的征地征收的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征收土地获得批准的,征地公告发布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征收公告公告过程殊情形的法律效力 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被征地农民可能因为举家在外地打工等特殊情形不在家,在征地范围张贴的土地征收公告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该农民确实无从知晓,该农民“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日期应当如何确定?其期限应当从何日开始计算? 举家外出打工的农民,在离家时有义务向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告知其去向和联系方式。对举家外出打工的农民,其土地、房屋在被征收范围的,在调查摸底过程中应当了解相关情况,及时与其取得联系,告知其土地征收及安置补偿的相关情况,动员其早日回乡处理相关事宜。但是,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单个通知相关被征收土地农民不是的法定义务,如果个别被征地农民因为外出打工等原因未能及时了解到公告内容的,从公共利益和维护绝大多数农民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其对相关征地及补偿安置方案行政决定的期限并不因为确实不知道行政决定内容而推迟,其期限与其他农民一样,从公告期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公告期满是指在公告中指定的公告期满法律文书生效的期间,而不是公告要求农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者其他事项的期限。应当根据征地范围和涉及农户的多少,合理确定公告后相关法律文书的生效时间,要尽可能保证相关农户都能够有时间通览公告内容之后,相关法律文书再生效。一般情况下,至少应当指定3~10日期间为公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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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欠钱不还可以起诉他吗
欠钱不还可以起诉他的。当事人可以到债务人的所在地进行起诉,债权人是可以准备好欠条、借条等证据,直接到法院进行起诉的。法院首先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就会进入审判程序。与欠钱不还可以起诉他吗相关的问题,可以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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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手续流程,征地征收的内容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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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应该怎么网上起诉他
如需在网络平台上对拖欠款项之人发起法律诉讼,首先应委托有权管辖该案之法院进行起诉。若被告为民籍人士,可选择向其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之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被告人属于法人机构或其他非自然人团体,则应向其注册地址所在的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在向法院正式发起诉讼之时,需向人民法院呈递起诉状,且按目标被告数量提出相应的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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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的征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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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征哪些税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征地补偿款征哪些税
征地补偿款是不需要缴税的。政府征收集体土地,公司获得补偿,不征收“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企业如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应并入应纳税所得税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征地补偿款发放流程是怎么样的
1、公告
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告,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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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3、公告、征地补偿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争议的处理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5、补偿费用的支付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助费专款专用,根据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情况支付。
行政征收有什么特征
[律师回复] 1、强制性
?行政征收机关实施行政征收行为,实质上是履行国家赋予的征收权,这种权利具有强制他人服从的效力。因此,实施行政征收行为,不需要征得相对人的同意,甚至可以在违背相对人意志的情况下进行。征收的对象、数额及具体征收的程序,完全由行政机关依法确定,无须与相对人协商一致。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行政征收命令,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
2、无偿性
国家为了完成其职能,必须耗用一定的物质资财,而作为凌驾于社会生产之上的管理机构的国家行政机关,其本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创造财富。因而,只有凭借国家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征收来取得所需物质资财。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转移为国家所有,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负责分配和使用,从保证国家财产开支的需要。行政征收必然是无偿的,是财产的单向流转,无需向被征收主体偿付报酬。
3、法定性
行政征收直接指向的是行政相对人的经济利益,由于其强制性和无偿性,决定了其对相对人的权益始终都具有侵害性。因此,为了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违法行政征收行为的侵害,必须确立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将行政征收的整个过程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使具体的行政行为受相对稳定的法律支配,使行政征收项目、行政征收金额、行政征收机关、行政征收相对人、行政征收程序都有法律上的明确依据,这是现代行政、特别是侵益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循的原则。只要没有法律根据,任何擅自决定征收的行为,都是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都为国法不容。
由于税和费的自身特性,决定了行政征收的交纳主体具有相当的广泛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专业户和一般公民个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均可能成为缴纳主体。
行政征收主体与缴纳主体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具体的征收活动中,征收主体总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出现的,而缴纳主体始终处于被管理者的地位。缴纳主体作为被管理者,并不意味着在行政征收过程中完全处于被动的地位,而是有权依法向征收主体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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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到期不还起诉多久上征信
借钱不还逾期大约一至三天就会上征信系统,但是根据每个银行的不同规定而略有不同。有还款宽限期的贷款机构,只要其申请的贷款还款时间不超过还款宽限期,不视为逾期,暂时不会上征信系统。若是依旧不知道欠钱到期不还起诉多久上征信可以选择继续阅读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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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不征房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1、征地不征房的意思就是只征收土地不征收房产。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征用征收土地的区别
[律师回复] 1.本质区别: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
2.实施程序不同。根据相关的规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为严格。
3.审批机关不同。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土地征用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补偿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其补偿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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